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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
    升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
    ,依據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特設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
       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
       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各機關首長核定,
       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
    主任秘書兼任之;執行秘書二人,由綜合企劃科科長及會計室主任兼
    任之;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大地工程科科長。
   (二)水利工程科科長。
   (三)雨水工程科科長。
   (四)水利管理科科長。
   (五)水利規劃科科長。
   (六)污水工程科科長。
   (七)污水營運科科長。
   (八)坡地管理科科長。
   (九)防災工程科科長。
   (十)水利養護工程科科長。
   (十一)秘書室主任。
   (十二)人事室主任。
   (十三)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本小組執行稽核作業,共分三組,各組以三至五人為稽核委員,並由
    其中一人為主持人,負責稽核各科室提報之年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前項編組方式如下:
   (一)行政組:配合本局事務查核小組設置要點編組,由秘書室主任、會
       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擔任稽核委員,由主任秘書為
       主持人。
   (二)工程組:以大地工程科、水利工程科、水利養護工程科、雨水下水
       道工程科、污水工程科、防災工程科為一組,由大地工程科科長、
       水利工程科科長、防災工程科科長擔任稽核委員,由大地工程科科
       長為主持人。
   (三)管理組:以水利管理科、坡地管理科、水利規劃科、污水營運科、
       綜合企劃科為一組,由水利管理科科長、坡地管理科科長、綜合企
       劃科科長、秘書室主任擔任稽核委員,由綜合企劃科科長為主持人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綜合企劃科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

九、內部控制制度推行獎懲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承辦人員及直屬主管記嘉獎乙次:
     1.於內部控制小組會議所定期限內,完成交辦事項者。
     2.其他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推動與發展,有顯著貢獻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承辦人員及直屬主管記申誡乙次:
     1.未於內部控制小組會議所定期限內,完成交辦事項且逾五日者。
     2.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或其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