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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專才專業、
    以提高教學效果目的,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臺中市立國民小學之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主任: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者;
   (二)組長:教師兼任編制內組長者;
   (三)級任:有擔任級務工作之教師,或兼任組長且擔任級任工作之
         教師;
   (四)科任: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之教師。
    (五)共聘教師:偏遠或特定地區學校與鄰近一到二所學校合作組成
        策略聯盟,共聘擔任主題教學之教師;
    (六)巡迴教師:針對學習領域教學需求,巡迴於偏遠或特定地區擔
        任主題教學之教師。



四、兼任職務減授節數規定如下:
   (一)主任應以科任兼任為原則。
   (二)組長應以科任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學校規模由級任教師兼任之
         ,其排課節數每週不得少於十二節。
   (三)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1.公辦公營:供餐班級數三十六班以下比照組長之標準;三十
           七班以上比照主任之標準。
         2.公辦民營及委辦學校(含團膳外包):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3.由主任或組長兼任者每週得酌減二節。
   (四)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
         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任主任之授課節
         數排課;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以減授節數方式協調教師兼
         任輔導教師,其減授節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但教育部另有
         減授節數規定,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五)教師兼任資訊管理或出納人員每週得酌減二至四節課。
   (六)教師兼任臺中市輔導團輔導員,每週得減授授課節數二節;但
         教育部另有減授節數規定,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七) 共聘或巡迴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科任教師為二十節(不
         含交通時間)。服務二所學校者,得酌減授課節數一節;服務
         三所學校以上者,得酌減授課節數二節。



五、依相關規定及本局核定補助調整授課節數編排後仍有剩餘節數,得
    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另組課務編排專案小組擇一審議,視
    教師教學、行政、指導學生團隊、兼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等工作比
    重酌予減授節數,減授節數與該類教師授課節數以不超過二節課為
    原則。



六、課務編排專案小組依「課程需求總量管制」之精神,妥善處理本案
    之相關規定,由校長召集,小組中未兼行政職教師不得少於所有成
    員的二分之一,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七、學校得視規模及課程需要,依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實施要點規定控留教師員額。



八、教師授課節數採基本授課節數,教師兼任行政、專業工作及依第五
    點規定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教師個人基本應授課節數。
    各校完成教師個人基本授課節數調整後,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
    前函報本局同意備查後實施。
    凡超過教師個人基本應授課節數之授課節數,均得支付超鐘點費。
    除專任輔導教師外,教師經減授授課節數後,教師個人基本應授課
    節數不得為零。



九、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由本局另定之。

十、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如附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