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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級學校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救助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各級
    公私立學校(含大學以下)及幼兒園,因突遭重大意外傷害、死亡事故
    或其他原因之學生,給予即時慰問,助其度過急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在設籍本市或現為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含大學以
    下)及幼兒園之在學生。


三、辦理方式及受理限制:
  (一)辦理方式:
     1、教育局受理案件後,得自行派員或委託學校實地訪查、蒐集相關
        資料並填列申請訪查表,以利教育局核定。
     2、前目訪查案件,應於十日內完成訪查。
     3、案件經教育局完成審核後,立即辦理撥款事宜。
  (二)受理限制:
     1、同一事由以慰問一次為限。
     2、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訪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訪查人
        員應於訪查表內詳細敘明,必要時得拒絕受理。
     3、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請求救助者,經調查屬實,得追回已發
        給之急難慰問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四、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因重大意外傷害住院五日以上,最高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但情形特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發生重大意外死亡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情形特
      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學生為(中)低收入戶家庭,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
      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2、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四萬元。
     3、一方因重大意外、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五日以上者,最高核給新
        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
        二萬元。
  (四)除前三款情形外,因其他事故等原因經專案核定者,最高核給新臺
      幣二萬元。


五、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或由所屬學校、幼兒園轉送。
  (二)直接匯撥申請人帳戶,或郵寄支票。


六、急難慰問金具領人,除學生本人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
  (二)監護人。
  (三)祖父母。
  (四)其他實際照顧者。


七、當年度預算全數補助執行完畢,不再受理案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