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公正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
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規
定。
二、本府為辦理校長遴選、連任、延任,設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
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置委員十五人,除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四人。
(二)學者專家五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合法立案之市級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級中等學
校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
擇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
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
,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
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遴選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遴選會委員之任期自起聘日至當年度校長遴選工作完成為止,並得連
任。委員在任期間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解
聘之;其缺額,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在任期間
。
遴選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三、遴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
審議事項。
(二)現職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轉任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新任遴選之審議事項。
前點第一項第五款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
,不得參與。
四、遴選會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擔任,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且代表遴選
會對外發言。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遴選時採無記名投票,票決未過半數者,以前二名(包括同列第二名
)進入第二次票決,餘類推進行;人選僅剩二名,經二次投票仍未過
半數者,重新公告辦理遴選。
出缺學校僅有一位人選時,經二次投票未過半數者,重新公告辦理遴
選。
第二項決議,委員有第十二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
數。
五、遴選會辦理校長遴選類型及作業順序如下:
(一)延任、連任作業:
1、連任期滿並於一年內屆齡退休之本市現職校長延任(校長得
免口頭報告)。
2、任期屆滿之本市現職校長連任(如辦學績效考評優良之校長
得免口頭報告)。
(二)轉任遴選作業:
1、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且辦學績效考評優良之本
市現職校長。
2、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之本市現職校長。
(三)新任遴選作業:參加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合格者。
改制學校得設籌備處主任。
新設或改制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依本規定採新任遴選作業
方式辦理。新設或改制學校首任校長經提遴選會同意後,由該
學校籌備處主任擔任。但不同意時,首任校長應循遴選程序遴
選之。
六、校長辦學績效考評項目及程序由教育局另定之,教育局應將考評結果
及相關考評資料送交遴選會,作為校長遴選、連任或延任之重要參考
依據。
七、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
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
定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
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八、參加校長遴選者,不得有請託關說之情事,違反者,喪失參加該次遴
選資格;已經遴選會審議通過者,由本府撤銷該決議,並重新辦理遴
選。
九、參加校長遴選之人員除應依規定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
學校之經營理念提出學校校務經營計畫。
遴選會審議校長遴選、連任、延任時,應邀請前項人員列席說明;必
要時,遴選會得邀請教育局視導區督學及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十、參與校長遴選有關人員對校長遴選委員名單、處理過程,於遴選結果
未公布前,應嚴守秘密;遴選會委員不得參加、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
他人員為特定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
違反前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由本府予以解聘,並不再聘任為遴選
會委員。
十一、遴選會對於具名指控案件,得分別訪談相關人員,必要時並得推派
代表深入了解,向遴選會說明;對於未具名指控案件不予討論審議
。
十二、遴選會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遴選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遴選會
決議前,向遴選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本府聲明不服,本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遴選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
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遴選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選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本府命其迴避,並由遴選會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之。
十三、校長遴選結果,由教育局報請本府聘任之。
十四、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現職校長已連
任期滿,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
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必要時得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及本規
定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