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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大墩工藝師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特設置臺中市政府大墩工藝師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年度受理申請類別及簡章之審議。
(二)各類別評審委員之遴選。
(三)各類別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大墩工藝師之審查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五至九人由本府就下列資格人員遴聘之:
(一)獲頒國家文藝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中山文藝獎等國家級獎項者。
(二)具全省美展免審查資格者。
(三)獲國家工藝獎三等獎以上達三次以上者。
(四)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並有具體研究或創作成果者。
(五)其他相關工藝之專家學者。


四、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副局長擔任,下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文化局派員兼任,負責相關行政作業。


六、     本委員會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     本委員會應依當年度受理申請之類別,分別設置評審委員會,各類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委員會建請市長聘任之,負責大墩工藝師書面及作品之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具備本要點第三點各款資格之一。
評審委員應親自擔任評審工作,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各類評審委員會於評審工作結束時解散。


十、     各類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一、     本委員會對於各類評審委員會之評審結果,除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十條或有其他重大違規情事者外,不得變更之。


十二、     本委員會及各類評審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