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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巿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五條第一
    項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應設置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
    員會與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辦理教師之介聘事項。
三、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本局中等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承
         辦學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本局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
         任兼任。
   (四)國中校長代表四人。
   (五)國中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七人。
四、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組成方式
    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承
         辦學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本局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
         任兼任。
   (三)國小校長代表六人。
   (四)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九人。
五、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局為協助各校處理超額教師及師範公費生之介聘,應優先輔導遷調或
    介聘。
七、超額教師之介聘,依臺中市市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
    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之。
八、申請介聘教師應為現任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
    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仍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
九、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本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介聘至各校服務
    教師,除非該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及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屬實者外,餘不得拒絕。
十、各校教評會對於本局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分發之師資培育大學公
    費畢業生,不得拒絕。
十一、各校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由學校委託本委員會辦理本市及
      臺閩地區教師介聘。
十二、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者,悉依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
      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學校辦理教師聘任作業時應公告欲聘任教師之科別與名額,供教師申
      請應聘。
十四、本局為促使學校聘任教師作業順暢,得排定作業流程表,供各校據以
      辦理。
十五、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
       )、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
      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排序處理。
十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
      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經列為超額
       教師者除外)。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