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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弱勢勞工就業協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有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
    之弱勢勞工減除就業障礙、渡過生活危機,提供經濟補助,以達順
    利求職、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弱勢勞工於下列情況之ㄧ有經濟困難
    者:
  (一)求職期間具積極求職動機。
  (二)就業初期(就業未滿二個月)。



三、第二點所稱弱勢勞工,係指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非自
    願離職者、藥癮者、職業災害勞工、街友及新住民等具工作能力及
    工作意願者。
    第二點所稱有經濟困難者,指符合以下狀況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已接受機關補助之各補
        助項目總額仍不足以維持個人或家庭基本生計者。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
        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全家人口計算範圍:申請人本
        人,以及設籍同戶、共同申報納稅之配偶、子女及父母)。
  (三)符合下列急難救助情況之一: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
        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境者。



四、補助項目:
  (一)生活補助:每人補助一次新臺幣六千元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
        需經本局核准同意後,得延長補助最長至二次,合計新臺幣一
        萬二千元為限。
  (二)住宿補助:每人補助一個月房租,以新臺幣六千元為原則,如
        有特殊情形需經本局核准同意後,得延長補助至二個月,合計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三)托育安親補助:每人補助有就讀國小、幼兒園有安親需求或需
        托嬰之子女,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每人補助
        以三個月為限。
  (四)第一項、第二項所稱特殊情形,係指接受第一次補助後,經本
        局評估持續積極求職行為者或就業初期者,仍有經濟需求。



五、申請作業程序:申請人需至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求職登記,並經
    本局評估符合第二點之補助對象者,由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請申請人
    提供相關文件並協助提出申請。



六、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核准之評估表正本。
  (二)核准之補助收據正本。
  (三)申請人切結書正本。
  (四)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住宿補助,須提供租屋契約。
  (六)申請經濟補助,須提供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七)申請托育安親補助,須提供托育、安親繳費收據,托育補助應
        另檢附受托之保母證照。
  (八)須依第三點第二項提供各項狀況相關證明文件佐證經濟顯有困
        難。
  (九)若因地處偏遠地區、受金融機構限制無法辦理補助轉帳或因故
        無法以金融機構方式領取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由
        本局就業服務處審慎評估後,採以特例核定以支票方式給付。



七、本要點之補助撥付時,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於評估表敘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金額。



八、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繳回已領取之本
    補助:
  (一)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關懷訪視。



九、本局得不定期關懷訪視申請人求職或就業情形。



十、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局就業服務處,相關表格由其另訂之,修正時
    亦同。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就業服務處經費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