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結合社區、社團共同舉辦假期體育休閒活動,培養學生正當休閒習慣。並協助家長為學生安排適當課餘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 各校得依教師意願、學生及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
規劃活動內容。
(二) 各校辦理假期體育活動時,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
迫。
(三) 國小參加對象應經家長同意並負責接送之在學學生。
(四) 活動內容應以適合學生能力之各項體育活動為主,不得變相實
施課業輔導。
(五) 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時間:以寒假、暑假、週休二日或其他法
定長期假期為原則。
(六) 有關活動師資講座鐘點費及相關經費,依行政院頒統一彙整修
訂軍公教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考核要項:
(一) 活動訂有實施計畫及進度表。
(二) 經費運用符合規定。
(三) 舉辦之體育活動項目多元化。
(四) 參加活動學生名冊及參加人數占學校總人數比例。
(五) 活動課程配當。
(六) 活動安排具有特色。
(七) 學生反應。
(八) 能結合社區、社團等聯合辦理。
(九) 辦理有關保險事宜。
(十) 其他
四、考核方式:
(一) 由辦理學校進行自我檢視。
(二) 由本市國民小學、中學體育促進會(以下簡稱體促會)組成考
核小組,就各辦理學校所送成果資料進行考核。
五、考核編組:
由本局體健科科長任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各體促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考核委員由體促會遴聘執行委員,負責考核學校之績效評定。
六、獎勵標準如下:
(一) 依參加考核校數錄取優等若干名,每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
元。
(二) 依參加考核校數錄取甲等若干名,每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
元。
七、本獎勵金由體促會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得用於改善器材設施費、充實教材費、觀摩差旅費及工作加班費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