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內部
控制,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特設臺中市政
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之審議。
(二)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之審議。
(三)政府內部稽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之審議。
(四)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之審議。
(五)監察院及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等所提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權責分工
之諮詢審議。
(六)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之備查。
(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主計處處長兼任之;置委員八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政風處處長。
(三)本府人事處處長。
(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本府秘書處處長。
(六)本府法制局局長。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主管機關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
情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工作分組,並得適時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工作
會議,研擬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規劃與推動作業。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主計處辦理。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