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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法律扶助顧問遴選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法律扶助服務,遴聘熱心公益、
    學有專精之律師擔任本府法律扶助顧問,以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二、法律扶助顧問由本府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遴聘之:
(一)登錄執業五年以上之律師。
(二)事務所設於本市之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會員。
(三)七十歲以下身心健康足以擔任法律扶助服務工作。
(四)未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本府遴聘法律扶助顧問一百五十名。但得視業務實際需求調整之。
  法律扶助顧問由本府法制局、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人
  選,報本府核定後聘任之。
  法律扶助顧問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時為止。


四、本府法律扶助顧問服務地點為本府新市政大樓、陽明大樓、海線服務
    中心及大屯服務中心,其輪值地點及時間表由本府另定之。


五、法律扶助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無正當理由未親自出席服務且未事先委託其他法律扶助顧問代理達
      三次以上。
(四)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
(五)遲到、早退或態度敷衍致無法達成法律扶助目的。


六、本府遴聘法律扶助顧問,應致送法律扶助顧問聘書,並載明任期。但
    於任期中依第五點解聘者,應繳回該聘書。


七、遴選聘任作業之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制局辦理。

八、法律扶助顧問之遴選及製作聘書等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年度預算
    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