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時數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集中式特教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各身心障礙類巡迴輔導班。
三、授課時數:
(一)授課時數:指同教育階段教師授課節數計算方式。
(二)特殊教育班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授課時數如附表。
四、實施原則:
(一)特殊教育班課表每節分鐘數與該教育階段普通班相同,因排課需
要致授課分鐘數不足,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採計。
(二)導師授課時數不包括晨光時間、午休時間、導師時間、課後打掃
時間,及因導師職務所衍生事務所需時間,不得納入授課時數。
(三)集中式特教班上課時間除考量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外,應比照普通
班上課時間由該班教師負責授課。
(四)資源班授課時數不得少於該班編制員額總時數計算。
(五)資源班教師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
教學,時數應對等補足且以不超過該名教師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六)資源班教學分組以三名至六名學生為原則。但經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通過,不在此限。
(七) 資優資源班如課程教學需要於假期辦理研習營,其節數得由學期
間之上課節數彈性調整沖抵之,調整方式以不超過資優資源班每
星期總授課節數百分之十。
五、特教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兼任特教組長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具有特殊教育班實際教
學經驗者為優先。
(二)特教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其授課時數比照該教育階段同職
務行政人員授課時數。
(三)特教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所減授時數應由合格特教教師以
兼代課方式補足。
六、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休息時間)應與同年
級普通班學生相同為原則,集中式特教班非特殊因素不得延後上課
或提早放學;分散式資源班為安排外加課程得加以調整。
七、兼任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或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行政工作之教師
,每星期以授課二節為原則。
八、學校主管處(室)應依本要點查核教師授課時數及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