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依據及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及行政院「重大海洋
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
-小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
貳、目標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排除或減輕臺中市(以下簡
稱本市)海域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之影響
,當有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
變等系統及本市滾動式修正之海洋油污染風險地圖(如附件九),及時
有效整合各相關單位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
,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前項所稱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
,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海洋污染事件,得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
措施。
參、通報系統
一、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於接獲海洋油污染通
報後,應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本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
保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及海洋巡防總局第
三海巡隊;通報表如附件一。環保局接到通報後,應先研判是
否屬於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如屬重大且為第一級程度海洋油
污染緊急事件時,應依本計畫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
」(以下簡稱緊急應變中心);如屬重大且為第二級程度海洋
油污染緊急事件時,應即速通報環保署。
二、海上救難單位於救援船難事故時,如發現船舶有嚴重洩油情形
時,應依前款所定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三、於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即
刻填報最新處理情形,傳真緊急應變中心,其通報流程如附件
二,回報書格式如附件三。
肆、分工及組織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本市政府環保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
第三海岸巡防總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本府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本府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農業局、新聞局、法制局及民
間機構。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詳附件四,其
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七;各成員機關應同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
,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二、各機關緊急應變窗口名冊如附件五,並應隨時更新(傳真至本
府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四-二二二九一七五五)。
三、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及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伍、監測系統:
一、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海洋巡防總
局第三海巡隊負責監測,必要時應洽請民間組織(如中油公司)
協助。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中部地區巡
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海岸管理機關負責監測。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環保局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物
質,進行採樣檢驗。
(二)其他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必要
時會同其他機構)就其他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
驗。
陸、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分別由商港管理機關(
負責商港區域)、漁港管理機關(負責漁港區域)、中部地區巡防
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及本府(負責其他海岸區域)、海洋巡防總
局第三海巡隊(負責海上區域),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
油、佈置防止油污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
、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二、應變層次
環保局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次,成立「海洋油污染
緊急應變中心」或轉知相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
(一)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
海岸管理機關及臺中市政府應變。
(二)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一百公噸以上-通報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
(三)下列情況,應考慮請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行重大油污染(
即第二級)應變:
1、船難可能帶來顯著污染之風險。
2、船舶之油外洩,可能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因應工具進行截流
、擴散或中和。
3、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外洩,其程度超越其因應能力,而需藉
助海上或空中工具截流、擴散或中和。
4、外洩程度超過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因應能力,
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
三、成立現場應變中心
經研判屬於海洋油污染應變層次,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
心,應變中心成員應即刻進駐或配合各類緊急應變中心組織成立
,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中心,以即
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一)海岸: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環保局。
(二)海上: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
(三)商港區域: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
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四)漁港區域:本府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四、海岸應變
(一)海岸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環保局於油污染現場附近成立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
進駐:
1、環保局指派一名任現場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海岸管理機關代表。
4、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代表。
5、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代表。
6、本府農業局代表。
7、相關學術機關及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岸油污染應變防治作業內容
1、確定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計畫。
3、評估是否需使用除油劑。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之對話窗口。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清除作業。
8、油污清除物妥為處置。
9、執行監測及復育計畫。
10、進行求償相關作業。
五、海上應變
(一)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成立事故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
人員進駐:
1、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指派一名任現場指揮官。
2、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海岸巡防總隊代表。
3、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4、港口管理機關代表。
5、環保局代表
6、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上油污染應變防治作業內容
請參考附件六(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及海岸油污染作業
內容相關事項。
六、商港應變
由商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該商港管理機關負責應變,依商
港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漁港應變
由漁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該漁港管理機關,統籌漁港區域
內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其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
海岸油污染應變防治作業內容辦理。
柒、設施
一、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各主管機關、港務單位、油品事業機構、海岸管理機構,應
將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護、保養
、檢查。
(二)各成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計畫之任務分工,
備妥相關設備、器材、工具。
(三)各機關、單位、機構應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設備、工具之
詳細清單及貯置情形,通報環保局。
(四)各成員機關及民間機構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
備用;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五)環保局應至少每年召集各成員機關檢討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所
需之設備器材、品名、規格及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逐年汰
舊換新或編列預算購置。
二、政府及民間相關海難救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