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百歲人瑞敬老津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老人福利法,並宏揚敬老美德,
    安定老人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 年滿一百歲,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六個月以上之市民。但虛設戶
        籍者不得申請。
   (二)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四、申請及發給程序:
   (一) 申請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相關證明文件、私章及郵局存簿影本至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辦理申
        請,經區公所審查合核後,當月十五日前申請者,當月開始發給
        ;當月十六日後申請者,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
   (二) 本津貼由本府逕匯至申請者郵局帳戶。


五、申請本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家屬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
    次月起停止發給敬老津貼,如有溢領者應即追繳:
   (一) 死亡或失蹤者。
   (二) 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 出境(離開臺、澎、金、馬)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四) 申領資格消失者。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