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7條。
二、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3篇考核篇辦理。
貳、目標
一、健全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檔案管理,發揮檔案功能
,促進檔案開放與應用。
二、促進良性競爭,表揚管理績優機關,形成學習型組織,精進檔案
管理作業。
參、對象
一、本府一級機關。(依有無所屬二級機關分為有所屬及無所屬)
二、本市區公所。
三、本府二級機關。
肆、主管機關
一、本計畫主管機關為本府秘書處。(考評本府一級機關及本市區公
所)
二、本府二級機關以下者,由其直屬一級機關督導考評。
伍、辦理方式
一、成立督導考評小組
(一)主管機關應成立督導考評小組,置成員六至十人,由曾獲頒
金檔獎之主辦人員或金質獎得獎人員、精通檔案管理人員,
或本府秘書處指派之人員組成。
(二)依利益迴避原則,小組各成員如遇與其自身工作範圍相關之
考評對象,應主動迴避。
二、督導考評作業
(一)督導考評方式
每年度督導考評小組應依排定時程至受考評機關進行實地督
導考評(考評日程表另定之)。督導考評小組由主管機關指派
1人為領隊,帶領小組成員督導考評,並給與評分。機關接
受實地考評時,督導考評小組成員所提建議事項,受考評機
關應於會後作成紀錄,以作為下一年度改進依據。
(二)評分標準
1.檔案管理整體規劃與培訓,權重(有所屬百分之十、無所
屬百分之十)
考評項目:檔案管理整體規劃與績效管考、檔案管理標竿
學習與應用、教育訓練與宣導或其他等。
2.檔案立案編目,權重(有所屬百分之十、無所屬百分之十
三)
考評項目:檔案分類編案、檔案編目建檔或其他等。
3.檔案鑑定與清理,權重(有所屬百分之十、無所屬百分之
十二)
考評項目:訂定檔案分類表及保存年限區分表、檔案清理
、檔案移交、定期辦理檔案銷毀、定期辦理檔案移交或其
他等。
4.檔案保管與庫房設施,權重(有所屬百分之十五、無所屬
百分之十五)
考評項目:檔案整理維護、檔案清查、庫房設施或其他等。
5.檔案應用,權重(有所屬百分之二十、無所屬百分之二十
五)
考評項目:檔案加值與推廣、檔案目錄彙送、民眾申請應
用、檔案檢調、應用服務設施或其他等。
6.文書與檔案作業資訊化,權重(有所屬百分之十五、無所
屬百分之二十)
考評項目:公文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作業功能之完整性與
使用績效、公文與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安全或其他等。
7.督導所屬檔案管理作業,權重(有所屬百分之十五、無所
屬百分之零)
考評項目:督導與培訓、法定規範作業、資源整合規劃或
其他等。
8.檔案管理特殊績效,權重(有所屬百分之五、無所屬百分
之五)
考評項目:檔案管理特殊績效或其他等。
以上項目及配分權重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實際情形調整之。
陸、獎懲方式
一、經考評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由本府公開頒與「臺中市政府檔案優等
獎」獎盃一座,並提報其參加中央檔案主管機關所舉辦之各項評獎。
其機關檔案管理單位主管一人及主要承辦人員二人,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相關規定,記功一次,主管機關並得依各年度實際狀況給與其他各
項獎勵。如未有機關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獎項從缺。
二、經考評結果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由本府公開頒與「臺中市
政府檔案甲等獎」獎盃一座,並提報其參加中央檔案主管機關所舉辦
之各項評獎。其機關檔案管理單位主管一人及主要承辦人員二人,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各嘉獎二次。
三、考評結果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各機關得自願參加或由考評
小組擇優提報參加中央檔案主管機關所舉辦之各項評獎。
四、為激勵本府各機關踴躍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檔案評獎,精進檔
案管理效能,經本府推薦參加評獎未獲獎機關之辛勞得力人員,記嘉
獎一至二次。
五、連續3年考評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或連續三年考評成績為本府名次最
後者,其機關檔案管理單位主管及主要承辦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
關規定,申誡一次。
六、每年度督導考評小組成員及主管機關主辦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
規定,記功一次,主管機關並得依各年度實際狀況給與其他各項獎勵。
柒、經費來源
由本府秘書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捌、下達實施
本計畫經市長核定後下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