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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本縣縣立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高級中
學) 行政組織編制,特依據高級中學法、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完全中學
設立辦法、國民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本準則。


第 2 條
高級中學班級數以中一至中六合併計算之。


第 3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人事室、會
計室、圖書館。


第 4 條
高級中學各處、工作委員會、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  教務處:達十三班以上者設資訊組;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組、
    註冊組二組;二十班以上未滿三十班者,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
    三組;三十班以上者,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實驗研究組四組
    。
二  學生事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二組;十二班以
    上未滿二十五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衛生組三組;二十
    五班以上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四組
    。
三  總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文書組、庶務組二組;十二班以上設文書
    組、庶務組、出納組三組。
四  輔導工作委員會:十二班以上者,設輔導組、資料組二組;設有特殊
    教育班三班以上者,設特殊教育組。
五  圖書館: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編組;四十班以上者,設採
    編組、讀者服務組二組。
六  設有職業類科五班以上之高級中學得設置實習輔導處,置組長一人。


第 5 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其教師、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  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 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二) 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輔導工作委
      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組
      長專任外,餘均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  教師:
 (一) 中一至中三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至七
      人;中四至中六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
      至七人。
 (二) 特殊教育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 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員額,得增置二至四人;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
      者,不另增置員額。
 (四) 中四至中六每十五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總班級數之餘數達八
      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五)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  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
    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  專任職員:
 (一) 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 人事室: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三) 會計室: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四) 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滿六班增置一人,最多置十人為限。
 (五) 設有學生宿舍者,得置營養師一人。寄宿學生滿一百人時,置幹事
      一人,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最多置六人。
 (六) 每校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七十三班以上者得置二人。


第 6 條
工友:一至六班置一人:七至十三班置二人;十四至二十一班置三人;二
十二至三十班置四人;三十一至四十班置五人;四十一至五十二班置六人
;五十三至六十五班置七人;六十六班以上置八人 (二十二班以上在員額
內調整一人為技工) 。


第 7 條
高級中學員額編制,每年由本府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並納入各校預算辦
理。


第 8 條
高級中學員額編制,悉依本準則辦理;校內各單位執掌應訂定分層負責明
細表,送本府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