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
          ,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大隊長二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秘書、研考、交查公文、業務管考、特定案件管制、公文考
    核、文書行政、繕校印信、檔案管理、新聞業務、研究發展、車輛管
    理、武器彈藥裝備、通訊器材維修保養、偵訊室、偵防器材維修保養
    、服制管理、財產管理、修繕、庶務、工友(駕駛)管理、物品管理
    、出納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典禮集會及工作簡化等事項。
二、督察組:員警服務、勤務督導、風紀監察、刑案報告紀律、特種警衛
    、聚眾活動、協勤民力(義刑)、警察常年訓練、警察個人訓練、警察
    組合訓練、特勤訓練、教育進修、保防組織部署、保防教育宣導、公
    共機密維護、安全維護、大陸地區來台人員事項之辦理及社會治安調
    查工作資料之蒐集處理等事項。
三、預防組:協辦預防犯罪工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防制組織犯罪及黑
    道幫派事項、居家安全檢測、鑰匙未拔保管、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含
    攔截圍捕、護鈔、超商、加油站)、計程車無線電台治安聯防、刑責
    區、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保護管束、臨時交辦事項、毒品危害防
    制中心、毒品尿液檢驗、起訴判決書、協辦預防犯罪宣導、建立犯罪
    預警機制、犯罪防制官(主動打擊犯罪熱區)等事項。
四、偵查組:重大刑案偵查、檢肅槍械、毒品等犯罪偵查工作之策劃、第
    3、4級毒品裁罰、查捕逃犯(兵)、汽機車全毀半毀、汽機車失竊四聯
    單、尋獲誤報、機車烙碼、軍司法通緝、通緝(緝獲)輸入及刑案之管
    制暨保全公司管理業務等事項、提昇辦案技巧、治安指標工作(統計
    )、職業賭博、刑事偵防犯罪績效報表等事項。
五、司法組:司法警察業務事項、拘留所、社會秩序維護法、治安會報等
    事項。
六、肅竊組:肅竊業務事項、當舖業管理、手機及金銀珠寶業管理、易銷
    贓場所、異常失竊、偽變造或冒領車牌、資訊傳播車輛查詢、拾得物
    處理、當舖典當(建檔分析比對)、當舖異動(電腦更新)、慣竊慣
    犯列管、失物查尋專刊、易銷贓行業家數表、查贓破獲刑案績效表等
    事項。
七、經濟組:查緝經濟犯罪相關業務等事項。
八、紀錄組: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事項、移送書電子化、刑案紀
    錄資料查詢、提供及協助刑案紀錄資料更補正、各課室電腦前科素行
    查詢、素行調查等事項。
九、科技犯罪偵查專責組:資訊管理、贓車辨識系統、偵辦科技及網路犯
    罪案、運用科技偵防器材支援重大刑案偵辦、電腦鑑識及網路監察、
    科技偵防設備及器材之運用與管理、通訊監察業務、犯罪偵查情資之
    蒐集、處理、分析及運用等事項。
十、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臨時交辦事項分配、通報業務處理及機動
    警網勤務規劃等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大隊下設偵查隊、偵查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
          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技正、專員、副隊長、督察員、
          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辦事員
          、書記。
     前項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第五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
          訂,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
          隊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
          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