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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管理,並考核其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里配置里幹事,由區長視里戶數之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實際需要,統籌調配之。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區長命令指揮監督之,在執行其他各課(室)業務時,受有關課(室)主管之指導,並受配屬里長之督導,辦理里一切公務。
四、里幹事應與里長保持良好業務聯繫,落實為民服務工作。


貳、辦公方式
五、里幹事上午應於區公所辦公,下午分赴里辦公處服勤,其簽到退方式由區公所訂定,並由區公所隨時派員督導考核,兼二里以上里幹事下午服勤方式,由區公所自行調配。
六、山地或偏遠地區所屬之里,區公所得因地制宜調整里幹事於里辦公處辦公,但每月應在區公所舉行會報一次,並由區公所派員督導考核。
七、里幹事赴里服勤時,應於外出登記簿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送請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得外出,對於外出之里幹事,應由區公所隨時派員督導考核,並作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八、各區公所得排定里幹事至區綜合服務臺輪流值勤,輪值方式由各區依業務現況另行訂定之,但輪值排班表應副知里長。
九、里幹事除辦理所屬里業務外,並得由區長統籌調派支援辦理上級交辦臨時、重大、緊急業務及區長指定業務。


參、服務要項
十、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及市政建設宣導傳遞。
(二)結合及協調地方資源推行里文化、休閒、育樂活動。
(三)辦理里例行會議,應按規定協助召開鄰長會議、里工作會報、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作成詳細紀錄,建議案專案處理,並加強各項建議案追蹤、管制、會勘及催辦工作。
(四)市容查報。
(五)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含家暴防治、婦幼安全、兒少受虐、老人保護、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通報、轉介等)及其他社政服務。
(六)填寫戶長資料名冊及家戶訪問,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里辦公處證明。
(七)協助推行環保事項、協助地方治安(守望相助、春安、民防等)、協助推行社區發展事項及災情查報、通報工作。
(八)辦理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災害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九)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十)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十一)應加強原住民之服務,協辦原住民各項福利業務生活輔導及原住民生活教育協會輔導等工作。
(十二)里長交辦。
(十三)區公所交辦及其他依法令協辦。
十一、里幹事應實施家戶訪問,瞭解里民需要,發掘問題,主動服務:
(一)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市民、獨居老人、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等,每半年至少分別訪問一次。
(二)對指定之個案及家戶或地區訪問。
(三)平時遇有里民電話聯繫應即前往訪問。
(四)遇有急難救助案件,應隨時訪問,並輔導至急難情形解除為止。
被訪問人如有反應意見或申請服務事項,應立即處理,如非里辦公處權責,即陳報區公所處理。
十二、區公所各單位需由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個別簽奉區長核准後交民政課統籌辦理,以資聯繫。
十三、區公所每月至少應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區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秘書代理,區公所各課室主管依業務需要列席,其工作會報程序如下:
(一)報告上次會報主席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二)轉達上級重要工作提示。
(三)報告督導或抽查里幹事服勤績效情形。
(四)表彰事項。
(五)各單位工作提示。
(六)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七)主席指示及結論。
里幹事工作會報得排定「法令實務講解」、「專題報告」或「服務心得報告」,工作會報紀錄應函送各里辦公處。


參、服務要項
十、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及市政建設宣導傳遞。
(二)結合及協調地方資源推行里文化、休閒、育樂活動。
(三)辦理里例行會議,應按規定協助召開鄰長會議、里工作會報、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作成詳細紀錄,建議案專案處理,並加強各項建議案追蹤、管制、會勘及催辦工作。
(四)市容查報。
(五)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含家暴防治、婦幼安全、兒少受虐、老人保護、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通報、轉介等)及其他社政服務。
(六)填寫戶長資料名冊及家戶訪問,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里辦公處證明。
(七)協助推行環保事項、協助地方治安(守望相助、春安、民防等)、協助推行社區發展事項及災情查報、通報工作。
(八)辦理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災害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九)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十)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十一)應加強原住民之服務,協辦原住民各項福利業務生活輔導及原住民生活教育協會輔導等工作。
(十二)里長交辦。
(十三)區公所交辦及其他依法令協辦。
十一、里幹事應實施家戶訪問,瞭解里民需要,發掘問題,主動服務:
(一)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市民、獨居老人、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等,每半年至少分別訪問一次。
(二)對指定之個案及家戶或地區訪問。
(三)平時遇有里民電話聯繫應即前往訪問。
(四)遇有急難救助案件,應隨時訪問,並輔導至急難情形解除為止。
被訪問人如有反應意見或申請服務事項,應立即處理,如非里辦公處權責,即陳報區公所處理。
十二、區公所各單位需由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個別簽奉區長核准後交民政課統籌辦理,以資聯繫。
十三、區公所每月至少應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區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秘書代理,區公所各課室主管依業務需要列席,其工作會報程序如下:
(一)報告上次會報主席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二)轉達上級重要工作提示。
(三)報告督導或抽查里幹事服勤績效情形。
(四)表彰事項。
(五)各單位工作提示。
(六)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七)主席指示及結論。
里幹事工作會報得排定「法令實務講解」、「專題報告」或「服務心得報告」,工作會報紀錄應函送各里辦公處。


肆、文書處理
十四、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里辦公處文書作業,里辦公處文書應備簿冊編號登記,經里長檢閱後按順序裝訂保管,文書作業簡化方式如下:
(一)函:區公所對所轄里辦公處頒發之法令、法令解釋、密件等及同一公文涉其他機關應行文者屬之。
(二)通知單:區公所對於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以通知單方式為之(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
(三)交辦單:區公所對里辦公處應將辦理結果陳報區公所者屬之。(交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四)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區公所對里辦公處應行交辦事項,無須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里幹事應將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十五、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各項資料並應隨時更新:
(一)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記事板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四)
3.區公所交辦單及辦理情形。
4.里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
5.里幹事外出服務登記簿。
6.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7.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8.里內各項會議資料及紀錄。
(三)必備資料:
1.里沿革概況,行政區域平面圖及里內街道、巷弄分布概況圖。
2.里長、鄰長名冊暨里工作會報成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六、附件六之一)。
3.里內寺廟、教會、神壇負責人名冊,低收入戶名冊、急難救助名冊、身心障礙市民名冊。
4.里內公益團體、義工、熱心人士及特殊事蹟楷模人士名冊。
5.戶長資料名冊(應加註電話)。
6.里服務法令資料及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7.機關學校首長、各級民意代表名冊。
8.里內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名冊及其他社團名冊。
9.里內其他資料名冊。


伍、查報事項
十六、里幹事查報事項(各細目如附件七)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
(四)妨害公共安全。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
(八)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含家暴防治、婦幼安全、兒少受虐、老人保護、高風險及弱勢脫困家庭通報、轉介等)。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或增進民眾福祉。
十七、里幹事應利用在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應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處理,無法處理者,即行填寫「臺中市○○區里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一式三份,如附件八),送區公所核辦,時間急迫者,得先以電話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十八、區公所接獲查報表後,應抽存第一聯逐案登記列管。凡屬區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查報事項非區公所權責者,應由區公所轉送本府有關單位或其他機關處理。
十九、本府各單位收到區公所轉送之查報表後,應以最速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填列於查報表處理情形欄內。
二十、區公所收到第三聯回單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抽存之第一聯處理情形欄,再將第三聯交還原查報之里幹事,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赴原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蹤辦理,至處理完畢為止,並將結果登記於第三聯,查報表應裝訂妥為保存。
二十一、區公所轉送本府各有關單位之查報表,逾二星期未獲答復者,應予查催(催辦單格式如附件九)。
二十二、里辦公處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底之「查報案件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十)填送區公所備查;區公所每三個月統計一次。
二十三、區公所對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察,對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於里幹事工作會報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行查報而未查報者,應嚴予懲處。
二十四、本府民政局對於查報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如發現有查報不實或漏查情事或推諉責任不予處理,及區公所督導不週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陸、訓練
二十五、本府民政局或區公所應每年定期對里幹事舉辦法令及實務講習。


柒、督導考核
二十六、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長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單位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二十七、區公所之民政課長應每星期核閱里幹事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二十八、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里工作會報及其他各項會議執行情形。
(二)家戶訪問情形(詳核訪問異動記事)。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四)政令宣導成效。
(五)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
(六)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七)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八)里民對里幹事之觀感及里、鄰長之反映。
(九)里幹事與里內各種組織的聯繫情形。
(十)里辦公經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一)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二十九、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察,並以核對文書記載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度綜合考評之參考。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見,據以輔導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三十、區長對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服務
績優人員由本府或區公所予以表揚並優先調升,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為使里幹事適才適所,由區公所調整服務區域或調任其他職務。
(二)里幹事於該區因故難以勝任者:由區公所專案提出,調整至本市其他機關服務。
三十一、里幹事之服務除里長隨時督導外,區長、民政課長應經常督導,本府得派員抽查訪問,抽查訪問時發覺里幹事服務不力者應予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相關各層級主管並應受連帶處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