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依據身
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三、設籍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條件
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之基準表
或本府增訂表規定。
(二)申請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者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申請前三個月內開具。
五、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書者外,申請人應依補助基
準表或本府增訂表規定至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輔具評估或至輔具資
源中心辦理評估。
六、設籍且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
請輔具補助到宅評估服務:
(一)植物人或重度肢障者或包含肢障之重度多重障礙者。
(二)因肢體癱瘓、無法自行翻身及坐起者或特殊狀況之身心障礙者。
(三)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四)低收入戶。
輔具到宅評估服務由本府輔具資源中心或委託民間評估單位辦理。
者經前項評估單位評估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或本府增訂表之對象者,
其申請輔具補助得免檢附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七、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審查申請文件內容是否詳實,申請人有無配
合本府不定期之追蹤服務,如有拒絕或無法聯絡者,於下次申請輔
具補助時,得由本府派員到宅評估,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申
請。
八、申請人應於核定日期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或
本府增訂表所定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所
送資料未齊備者,區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
九、依補助基準表或本府增訂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
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十、申請輔具補助經審核未符合規定得補正者,區公所應於七日內通知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區公所應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駁回其
申請。申請人於接獲駁回之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區公所提出申復
,並以一次為限。
十一、輔具補助款由本府預撥週轉金予各區公所辦理核發,區公所應於建
檔後,按月檢附受補助者之印領名冊送本府歸墊撥付週轉金,並於
年度結束時繳回週轉金餘額。
十二、核定補助申請書表、補助款原始憑證由各區公所妥善保管,以備
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