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警醫聯繫,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 2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外,並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一、槍傷。
二、爆炸物傷。
三、可疑刀傷。
四、可疑藥物傷。
五、其他涉有犯罪之虞傷病者。


第 3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第 4 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
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報由警察局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