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聘學有專精、從事觀光
旅遊相關業務經驗豐富或地方賢達人士,擔任不支薪不送審之顧問,
為本市觀光發展貢獻心力,備供諮詢,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不支薪不送審之顧問,由本局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具學士以上學位,從事觀光旅遊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著有聲譽者。
(二)曾任觀光旅遊相關之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
經理職位二年以上。
(三)曾任觀光旅遊相關產業之社會團體負責人二年以上。
(四)曾任公、民營交通或航運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
位二年以上。
(五)其他對觀光旅遊業務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三、本局顧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
四、本局顧問任期二年一聘,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