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保密
,使民眾勇於檢舉或陳情不當不法情事或提出相關建言,特訂定本要
點。
二、檢舉或陳情案件係指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或言詞等方式
向本局或本局所屬機關提出檢舉或陳情者。
三、檢舉或陳情案件,除涉及員工貪瀆情事,由政風室處理外;本局及所
屬機關應依業務性質,指派主管級以上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辦
理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但組織業務單純之區圖書館得免派
專責人員,由辦理密件公文人員處理。
四、受理具名檢舉或陳情案件,其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如
下:
(一)本局及所屬機關所受理之具名檢舉或陳情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
、編號後,親持或密封交予專責人員處理。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
不得顯示檢舉人或陳情人姓名或其他足資作為身分辨識之資料。
(二)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或陳情案件,應親自檢視其內容,無須保
密者,移請相關單位處理。須保密者,將身分辨識資料隱去,影
印送交相關單位處理。遇無法影印或僅需部分內容時,摘錄其內
容交相關單位處理。如因案情需要,須聯繫檢舉人或陳情人時,
得請專責人員提供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由原承辦人
代為聯繫檢舉人或陳情人;案件辦理完成時,亦應由原承辦人自
行辦理簽報函件之封發事宜及負責答覆檢舉人或陳情人。
(三)辦理完成之案件,應將回覆函件之受文者欄予以空白,交由專責
人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將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
資料密封後,併卷歸檔。
(四)民眾親至本局或本局所屬機關表明檢舉或陳情時,由首位接待之
人員聯繫專責人員受理,專責人員應將檢舉或陳情內容製成書面
資料,並請收發人員登錄、編號,依照第一款規定辦理後,移請
相關單位處理。如須對檢舉人或陳情人製作檢舉或陳情紀錄時,
應選擇適當、隱蔽場所實施訪談。
(五)檢舉人或陳情人以電話向機關提出檢舉或陳情者,收話之人員應
即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五、彌封歸檔之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及檔案,非經本局局長或授
權人員同意,任何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申
請文件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六、承辦人辦理檢舉或陳情密件公文處理流程時,應將相關文件放置於專
用密件公文夾內;離開時或下班後,應收妥並鎖置於辦公桌(櫃)內
。密件公文於會簽或陳核時,承辦人應親自持送或放置機密公文傳遞
封內辦理;並於會簽或批核後,由會簽單位或核定人通知承辦人親自
攜回,中間不得假手他人,以避免無關之第三人知悉,導致洩密案件
發生。因案情需要聯繫或訪談檢舉人或陳情人時,應注意相關人員身
分保密細節。
七、檢舉或陳情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之
相關文字或內容。函覆處理結果時,應分函辦理,不得將檢舉人及被
檢舉人或陳情人及被陳情人併列於同一公文受文者正、副本欄位;如
需併列時,檢舉人或陳情人欄位不得列出真實姓名,應僅書名「檢舉
人」或「陳情人」字樣。
八、函覆檢舉人或陳情人信件,不得使用印有本局或本局所屬機關字樣之
外封套,以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
九、專責人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或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
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本局局長或授權人員,並通
知政風室協助研採緊急處理措施,以查明疏失責任歸屬。
十、政風室得不定期會同相關單位至本局各科(室)、中心及區圖書館實
施保密措施督導及檢查,以預防相關疏失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