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各機關(單位)之資訊及通訊系統安全,並能迅速通報及緊急應變處理資訊通訊安全事件,設臺中市政府資訊通訊安全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資訊通訊安全預防事項之審議。
(二)資訊通訊安全危機處理事項之審議。
(三)資訊通訊安全通報事項之審議。
(四)資訊通訊安全稽核事項之審議。
(五)辦理資訊通訊安全業務人員獎勵事項之審議。
(六)其他資訊通訊安全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單位)副主管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資訊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各機關(單位)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