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建構學習型城市,提昇學習成長環境品質,特依據終身學習法第六條規定設置臺中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就本府之終身學習政策、計畫、活動及社區大學等相關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本府教育局長、副局長為當然委員,並分別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四)進修、補習學校人員代表。
(五)弱勢族群代表。
前項人員中,終身學習機構、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ㄧ,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召集人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之,辦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六、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前項人員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事,視為辭去委員職務: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發生爭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