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之課程發展、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提高防災教育品
質,特設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宣導防災教育相關政策(掌握校園災害潛勢、繪製校園防災地圖、
編撰校園災害防救計畫、執行校園防災演練等),輔導學校落實辦
理。
(二)依據防災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並
推廣分享至所屬各級學校。
(三)提供學校防災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四)建構本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
之平臺。
(五)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習及所屬各級學校防災教育種子師資研習。
(六)配合全國性防災教育與教育部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政策推動
相關事務。
(七)辦理其他防災教育相關事務。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教育局簡任
級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及
幹事一至二人,由秘書室人員兼任。
置主任輔導員一人,副主任輔導員三人,由局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
專任輔導員一人,兼任輔導員十至十五人,由局長就學校教師遴聘兼
之。
前項輔導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輔導團下設行政規劃組、防災演練組、防災宣導組、教育訓練組、課
程研發組、網絡平臺組等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學校校長兼任,
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組長一人,各組組員由各組組長指定若干人擔任。
四、輔導團應視教育政策需求於每年策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報經教育局
核定後實施。
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業務,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兼任輔導員則以每週減授課節數至多四節為原則。
前項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教育局撥付。
六、幹事、輔導員於參加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
、遷調時,其曾擔任幹事、輔導員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
教師採計積分,曾任專任輔導員及兼任輔導員另給予特殊加分。
七、教育局得於年度結束時,視輔導團團員辦理防災教育工作績效從優獎
勵。
八、輔導團所需業務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