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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車輛保養執行計畫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93年01月05日消署企字第0931300070號函頒「消防車
    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辦理。


貳、目的
    賦予各單位主管、車輛保管人及使用人對消防車輛之責任,使其了
    解保養維護之重要性,旨在早期發現與改進缺點,作有系統之保養
    、維護及調整,使裝備經常保持良好之堪用狀況。


參、實施對象
    本局所屬車輛。


肆、權責
    一、車輛基本保養由車輛保管人實施一級保養。
    二、每半年由車保中心實施二級保養。


伍、一般規定
    一、車輛依消防車輛預防保養計畫表分日、週、月保養,由車輛保
        管人或副保管人按車輛檢查步驟須知(如附件一)執行。
    二、日保養檢查:由車輛保管人或副保管人擔任,每日均需依排定
        之時間實施檢查及保溫,如發現有不正常現象,即予設法排除
        ,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即停用
        ,並陳報上級處理。
    三、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車輛保管人或副保管人按預防
        保養計畫表排定時間負責實施週保養檢查,其重點在保管、潤
        滑、維護、使用、路試、操作等情形,並填寫相關紀錄於檢查
        情形紀錄欄,如發現損壞需立即依規定處理。
    四、月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車輛保管人或副保管人按預防
        保養計畫表排定時間負責實施月保養檢查,並詳細檢查,其重
        點在了解車輛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並填寫相關紀錄於檢
        查情形紀錄欄。
    五、各單位應將實施保養情形記載於消防車輛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
    六、各車應依預防保計畫表排定半年保養日期至車輛保養中心實施
        保養(小型車輛每五千公里開至車輛保養中心實施保養、救護
        車輛每五千公里通知車輛保養中心至分隊實施保養、大隊備用
        救護車依表訂日期開至車輛保養中心實施保養)。


陸、獎懲規定
    一、無故未進廠、平時保養維護未依規定實施、維護不當致使機件
        損壞、應報修而未報修,經查明屬實者,依規定懲處。
    二、實際執行保養維修作業人員,每半年定期辦理敘獎事宜。


柒、消防車輛預防保養計畫表每月下旬請至本局網站─網路通報系統─
    附加檔案下載,請於該檔下拉式清單點選所屬單位後列印,並據以
    辦理。


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或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