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勞
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三條 勞檢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製造業及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之安
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
或審查事項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
件處理等事項。
二、第二課:營造業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
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事項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
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等事項。
三、第三課:危險性機械設備宣導、輔導、監督檢查、發證、及
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代行檢查機構督導、處分及答辯
案件處理等事項。勞動統計分析、安衛人員組織報備、工作
守則報備、職災統計、諮商輔導服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管
理及勞動檢查綜合規劃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事項。
四、第四課:製造業及營造業以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之安
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
或審查事項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
件處理等事項。
第四條 勞檢處置秘書、技正、課長、檢查員、技士、課員、技佐、
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勞檢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勞檢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
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
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第九條 勞檢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勞檢
處擬訂,報請勞工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勞檢處擬訂,
報勞工局核定;丙表由勞檢處訂定,報請勞工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