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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身心障礙者因傷病住院需他人
    看護之身心障礙者,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或符合申領本市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者(含居住於公立、私立身
      心障礙教、療養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二)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中央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病
      範圍非因急病入院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專職人員看護(需為專人專職一對一照顧)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
(二)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每人每
      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
      額或天數核定。
(四)機構之現有人員、外籍監護工看護及家庭監護工看護者,不予補助。
      申請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
      看護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二)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每人每
      日補助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前二項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一百二十日。
      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等病房期
      間,不予補助。


四、申請人應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
    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
      證明;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檢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如無核列者,檢附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調查表、全戶所得、財產證
      明、稅籍清單。
(五)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
      護證明書。(附件二)
(六)醫院診斷書正本註明『需請專人照顧』,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護
      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者並註明入住期間;申請人已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住院者,
      未參加者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住院者為限。
(七)僱請專職人員照顧者,應檢附看護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照顧人員
      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照顧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證
      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八)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親等旁系血親看
      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可證明親屬關係者免
      附);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附件三);
      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
      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辦理。
(九)申請人已死亡,請檢附遣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如無遺產者,應檢
      附身心障礙者之最新所得、財產證明及贈與資料佐證);如繼承人
      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附件四),由受
      委任人申請具領。
(十)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存摺且持有金融機
      構存摺,請填具領據收據(附件五)。
(十一)如申請人或家屬之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因素,請填具切結書(附件
        六)。


五、如有特殊情形者,依專案簽准辦理。

六、申請人虛偽不實申請本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
    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