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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9: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性侵害犯罪,並保護
    被害人權益,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業務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二)督導、協調有關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執行事項。
  (三)提供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事項。
  (四)協助、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權益之有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本府代表六人,由警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勞工局局長
     、新聞局局長、民政局局長擔任。
  (二)學者專家代表六人至七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之。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續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任期內出缺時
    ,由主任委員補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
    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
    ,並追蹤列管。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
    席。


七、本委員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