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落實政府免學費教育政策,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供年齡二歲
至未滿五歲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提升學齡幼兒就學機會。
二、依據
市長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市政會議裁示「零至六歲托育一條龍
」政策事項。
三、補助對象
本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齡滿二歲以上學齡未滿五歲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
半年以上且幼兒設籍本市;其設籍時間認定基準如下:
1.父母或監護人:以幼兒可受領補助款之最後入園日認定,上學期
為當年度五月十五日前,下學期為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
2.幼兒:以申請時間認定
(二)就讀本市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或
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等三個縣市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
,且符合幼兒戶籍地或父母、監護人一方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
短距離不超過十公里者。
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設籍年限之限制。
前項第一款所稱學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
歲數者認定之。
四、補助項目
本方案就學補助,包括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
加額補助),其內容如下:
(一)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即免學費。
2.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分上、下學期
撥付。
(二)弱勢加額補助:
1.除補助前款學費外,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加額補助雜費、代辦
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及其他代辦
費):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
2.前目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者,
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不得申請本方案補
助。
3.前目之家戶年所得、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父母或監
護人合計之總額。
(三)前二款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生每學年最高得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分
上下學期撥付。各級距補助額度詳如附表。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截止日:上學期為十月十五日,下學期為四月十五日。
(二)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幼兒入學時由園方直接減免;就
讀私立幼兒園者,園方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教育局)辦理請款。
(三)弱勢加額補助: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申請截止日前,填妥幼兒
園發給申請表,並交由園方向教育局辦理審核及申領事項。
(四)幼兒園應在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
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教育局申請。
(五)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等三個縣
市幼兒園資格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自行檢具戶籍謄本或新式戶
口名簿甲式(須有記事欄)、居住(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短距離
十公里內之證明文件、工作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非屬工作因素
就讀他縣市幼兒園者免附)、幼兒及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實際居住
本市之切結文件、繳費收據等資料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申請弱勢
加額補助需另附家戶年所得及利息證明與財產資料歸屬清單。
六、撥款方式
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款方式以書面通知家長,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
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
家長,教育局將定期抽檢幼兒園撥款紀錄。
七、本方案補助項目與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每人每學期領取之
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交之收費總額。與本市其他所定補助
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但不得重複領取;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
之。
八、本方案經費來源由教育局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