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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督導本局及所屬單位性
    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工作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工作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本局各單位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五)性別平等工作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七)其他性別平等工作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業務副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女性委員人數應有二
    分之一以上,男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督察長。
   (三)本局秘書室主任。
   (四)本局人事室主任。
   (五)本局訓練科科長。
   (六)本局員工代表五人至八人。
   (七)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或婦女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本局員工代表由本局人事室提供員工名冊,簽陳局長圈定。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單位或團體出任者,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每屆應至少改聘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一
    人。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局人事室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人事室派兼之,承召
    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局
    人事室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以口頭方式提出,並應於五
    日內以書面補正。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
         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
         電話。
   (五)申訴年月日。


十、調查程序:
   (一)本局人事室接獲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應簽陳本小組召集人於
         五日內確認受理與否。受理後本小組召集人應指派委員三人以上
         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不受理案件應提本小組報告。
   (二)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
         調查報告書。
   (三)前款調查報告書應於受理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二十日
         內提本小組審議。


十一、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訴且逾申訴期限,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後,再提起申訴者。
     (四)對非屬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
           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三、本小組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