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清查人口作業獎懲規定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清查人口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得依清查成果,按下列規定及附表說明,每二
    年辦理一次獎懲:
  (一)二年清查人口平均完成清查率達百分之一百之戶政事務所,依應
        清查人口案件數,有功人員一人至五人嘉獎一次。
  (二)二年清查人口平均完成清查率百分之九十八至未滿百分之一百之
        戶政事務所,依應清查人口案件數,有功人員一人至三人嘉獎一
        次。惟如應清查人口數未達一百件,則不予敘獎。
  (三)二年清查人口平均完成清查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戶政事務所,主
        辦人員申誡一次,相關主管申誡二次。
  (四)清查人口成果依清查人口資料庫登錄之查對成果計算,其計算公
        式如下:
        完成清查率=已登錄清查成果件數/全年應清查人口件數×100%。
        二年清查人口平均完成清查率為前二年度完成清查率之平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