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清查人口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得依清查成果,按下列規定及附表說明,每二
年辦理一次獎懲:
(一)二年清查人口平均完成清查率達百分之一百之戶政事務所,依應
清查人口案件數,有功人員一人至五人嘉獎一次。
(二)二年清查人口平均完成清查率百分之九十八至未滿百分之一百之
戶政事務所,依應清查人口案件數,有功人員一人至三人嘉獎一
次。惟如應清查人口數未達一百件,則不予敘獎。
(三)二年清查人口平均完成清查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戶政事務所,主
辦人員申誡一次,相關主管申誡二次。
(四)清查人口成果依清查人口資料庫登錄之查對成果計算,其計算公
式如下:
完成清查率=已登錄清查成果件數/全年應清查人口件數×100%。
二年清查人口平均完成清查率為前二年度完成清查率之平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