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之課程發展、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提高防災教育品
質,特設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宣導防災教育相關政策(掌握校園災害潛勢、繪製校園防災地圖
、編撰校園災害防救計畫、執行校園防災演練等),輔導學校落
實辦理。
(二)依據防災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
並推廣分享至所屬各級學校。
(三) 提供學校防災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四)建構本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
流之平臺。
(五)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習及所屬各級學校防災教育種子師資研習
。
(六)配合全國性防災教育與教育部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政策推
動相關事務。
(七)辦理其他防災教育相關事務。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教育局簡任
級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事務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一
人及幹事一至二人,由學生事務室人員兼任。
置主任輔導員一人,副主任輔導員三人、研究員若干人,由局長就學
校校長聘兼之。專任輔導員一人,兼任輔導員若干人,由局長就學校
教師遴聘兼之。
前二項人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輔導團下設行政規劃組、防災演練組、防災宣導組、教育訓練組、課
程研發組、網絡平臺組等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置
副組長一人,各組組員由各組組長指定若干人擔任。
四、輔導團應視教育政策需求於每年策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報經教育局
核定後實施。
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業務,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兼任輔導員則以每週減授課節數至多四節為原則。
前項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教育局撥付
。
六、幹事、輔導員於參加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
、遷調時,其曾擔任幹事、輔導員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
教師採計積分,曾任專任輔導員及兼任輔導員另給予特殊加分。
七、教育局得於年度結束時,視輔導團團員辦理防災教育工作績效從優獎
勵。
八、輔導團所需業務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