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節約能源與執行行政院
加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措施,設置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局節約能源之執行事項。
(二)考核本局節約能源成效。
(三)其他有關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
任,其餘委員七人,由本局下列科室主管派兼之:
(一)人事室主任。
(二)會計室主任。
(三)政風室主任。
(四)秘書室主任。
(五)企劃科科長。
(六)職安品管科科長。
(七)道路管理科科長。
四、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股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局置節能聯絡人一人,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專員兼任
;各科室應置節能管理人員一人,由各科室主管指派。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