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局員工(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報支差旅費
,除依臺中市政府99年12月29日函「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各單位員工出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如確因
公派遣出差,應依開會通知單、調訓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擬定出
差人員、期間、行程等,簽會人事室,陳 局長核定,始得出差。
三、出差申請程序、日數、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標準如下:
(一)出差申請,應至本局整合性業務管理系統/個人服務/差勤管理/出
差申請內填註「本局員工出差請示單暨國內旅費報告表」,檢附核
准簽呈,逕送人事室註登,始得出差。
(二)出差日數:
1.奉派往返行程至臺灣西部各縣、市以一日為原則。
2.奉派往返行程至臺灣東部各縣、市及離島地區,除依出差實際日程
外,得視實際需要加計一日交通旅程。
3.梨山偏遠地區道路(台8線)未開放前,除依出差實際日程外,得
視實際需要加計一日交通旅程。
(三)交通費:
1.搭乘國內公車、鐵路以實際票價核實報支。
2.搭乘高鐵者,以經濟(標準)座艙位為主檢據核實報支,無須簽奉
核准。
3.搭乘國內線飛機者,以經濟(標準)座艙位為主,均應檢據核實報
支,除警政監以上人員外,餘人員應事前簽奉核准。
(四)住宿費: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支領費用
如下:
1.簡任(警監)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或警監四階至一階):每日
住宿費以1,600元為限。
2.薦任(警正)級以下人員(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包括約聘(僱)人
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每日住宿費以1,400元為限。
(五)膳雜費:
1.參加距本局60公里以內地區之會議、訓練或講習者,不支給膳雜費。
2.參加距本局60公里以外地區之會議,未提供膳宿或每日僅提供一餐
者,膳雜費支給500元(警監級人員550元)。
3.參加距本局60公里以外地區之訓練或講習,未提供膳宿或每日僅提
供一餐者,膳雜費支給250元(警監級人員275元)。
4.審酌和平分局地屬偏遠地區,膳雜費比照距本局60公里以外地區報
支。
(六)應上級機關指派或應其他警察機關邀請或應國內機關團體邀請,參
加訓練或講習旅費核給如下:
1.應(上級)機關指派或應其他警察機關邀請:視案情另案簽核辦理。
2.應國內機關團體邀請:核給公假,不另支給國內旅費。
四、各單位因業務需要至本局轄區所屬分局、分駐(派出)所督導(和平
分局除外),並使用公務車者,不以出差辦理,改採「公出」登記,
由各單位主管按業務需要依規定核實辦理,並副知人事室於整合性業
務管理系統核註。
五、差旅費作業與業務分工:
(一)各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本局員工出差請示單暨國內旅費報告表」
之管理、結報等工作。
(二)每月結報一次,於次月10日前造具差旅費印領清冊,連同出差請示
單及相關檢附文件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審核後,陳請機關首
長核准發給。
(三)人事室負責出差人員旅費報支(含職務等級)、差假日數之審核。
(四)會計室負責旅費項目、金額(含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及預算額度能
否容納之審核。
(五)各單位主管對出差之派遣應依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從嚴審核,避免
寬濫。
(六)各申請員工應仔細核對個人所報資料,不得有虛報、重領情事,一
經查明從嚴議處。
六、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簽陳核可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