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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工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局員工(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報支差旅費
    ,除依臺中市政府99年12月29日函「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各單位員工出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如確因
    公派遣出差,應依開會通知單、調訓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擬定出
    差人員、期間、行程等,簽會人事室,陳  局長核定,始得出差。


三、出差申請程序、日數、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標準如下:
  (一)出差申請,應至本局整合性業務管理系統/個人服務/差勤管理/出
      差申請內填註「本局員工出差請示單暨國內旅費報告表」,檢附核
      准簽呈,逕送人事室註登,始得出差。
  (二)出差日數:
    1.奉派往返行程至臺灣西部各縣、市以一日為原則。
    2.奉派往返行程至臺灣東部各縣、市及離島地區,除依出差實際日程
      外,得視實際需要加計一日交通旅程。
    3.梨山偏遠地區道路(台8線)未開放前,除依出差實際日程外,得
      視實際需要加計一日交通旅程。
  (三)交通費:
    1.搭乘國內公車、鐵路以實際票價核實報支。
    2.搭乘高鐵者,以經濟(標準)座艙位為主檢據核實報支,無須簽奉
      核准。
    3.搭乘國內線飛機者,以經濟(標準)座艙位為主,均應檢據核實報
      支,除警政監以上人員外,餘人員應事前簽奉核准。
  (四)住宿費:均應檢據核實報支,未檢據者不予核支,支領費用如下:
    1.簡任(警監)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或警監四階至一階):每日
      住宿費以1,600元為限。
    2.薦任(警正)級以下人員(九職等或警正一階以下包括約聘(僱)人
      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每日住宿費以1,400元為限。
  (五)膳雜費:
    1.參加距本局60公里以內地區之會議、訓練或講習者,不支給膳雜費。
    2.參加距本局60公里以外地區之會議,未提供膳宿或每日僅提供一餐
      者,膳雜費支給250元。
    3.參加距本局60公里以外地區之訓練或講習,未提供膳宿或每日僅提
      供一餐者,膳雜費支給125元。
    4.審酌和平分局地屬偏遠地區,膳雜費比照距本局60公里以外地區報
      支。


四、各單位因業務需要至本局轄區所屬分局、分駐(派出)所督導(和平
    分局除外),並使用公務車者,不以出差辦理,改採「公出」登記,
    由各單位主管按業務需要依規定核實辦理,並副知人事室於整合性業
    務管理系統核註。


五、差旅費作業與業務分工:
  (一)各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本局員工出差請示單暨國內旅費報告表」
      之管理、結報等工作。
  (二)每月結報一次,於次月10日前造具差旅費印領清冊,連同出差請示
      單及相關檢附文件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審核後,陳請機關首
      長核准發給。
  (三)人事室負責出差人員旅費報支(含職務等級)、差假日數之審核。
  (四)會計室負責旅費項目、金額(含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及預算額度能
      否容納之審核。
  (五)各單位主管對出差之派遣應依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從嚴審核,避免
      寬濫。
  (六)各申請員工應仔細核對個人所報資料,不得有虛報、重領情事,一
      經查明從嚴議處。


六、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簽陳核可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