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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違反事項 | 
扣點額度及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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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廠商未於督導或查驗時,保留1份完整契約文件及其修正,以供隨時查閱。 | 
每次扣1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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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各工程派工施工前未依規印製工程宣導單(A4紙張顏色以粉色為原則)及分發多份傳單投入當地民眾信箱及里辦公處。 | 
經抽查滲透率未達100%者扣2點;未達80%者扣4點;未達60%者扣1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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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本府、區公所、環境保護局、勞檢所等相關單位,開立改善通知單(查報單),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 
每逾期1日扣2點,並限期改善或勒令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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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經其它單位以正式公文行文至本局或工程督導、查驗所列的各項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 
每逾期1日扣2點,並立即改善或勒令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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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於開(派)工前檢附勞工保險投保名冊,報請機關審查同意者。 | 
每次扣1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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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經媒體、民意代表批露,工程施工品質有損機關形象且可歸責於廠商之事件者。 | 
每次扣1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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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商對工地之管理及矯正預防措施未能落實,致同樣缺失一再重覆發生。 | 
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依本表扣點之額度加罰1倍,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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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經書面或傳真會勘或處理緊急事故,無故未到者。 | 
扣1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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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廠商因施工造成路面問題,接獲本局通報路面不平情形,未於8小時內提供施工前中後之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 | 
有施工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者,扣罰4點;若無施工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者,扣罰8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