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客觀評估道路損壞程度及有效
運用本市道路維護經費並提升道路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以本市轄管範圍內瀝青混凝土路面或經認定為既成道路、現有
巷道或經本局及相關機關認定之道路為養護對象。
三、本局依道路損壞嚴重程度,分為緊急養護、例行養護、專案養護等三
類,各類型養護的方式如下:
(一) 緊急養護:為立即養護,養護目的在於解決道路有急迫性養護內
容,如澆灌裂縫、坑洞修補、方正修補、路基掏空修補、路面設
施物調整等方法或是經由評估小組同意之小型工程。
(二) 例行養護:對於緊急養護不具急迫性,但不養護會使路面需進行
全面養護的時間縮短而進行的養護作業,養護內容如修補、局部
翻修、面層整修等評估小組同意之工程。
(三) 專案養護:配合政策、中央補助專案及道路實際養護需求,所進
行的養護作業,如路平專案、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統一
挖補等養護作業,養護內容如道路全面改善、含基底層及路面之
銑鋪等工程。
四、道路養護資訊取得方式如下:
(一) 二十四小時專人接聽專線:市民熱線一九九九、路平服務中心。
(二) 市長陳情信箱。
(三) 市民論壇或警察局。
(四) 機關或所屬單位及其巡路員。
(五) 民意代表或里長提報。
(六) 其它。
前項各款資訊由建設局指派專人錄案辦理彙整並作為下年度道路養護
先期評估及經費編列依據。
五、道路養護機關及本局各工務大隊(以下簡稱各大隊)接獲前點相關單位
提報,應依據臺中市政府路面養護作業流程圖區分損壞情況,有立即
安全性疑慮之路段得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市區道路養護先期作業計畫
處理。
六、本局派員現勘道路現況,應依「市區道路管理維護與技術規範手冊研
究」第四章『市區道路管理及鋪面養護準則』之鋪面表面狀況調查評
估辦理,依提報道路現況填寫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路面損壞調查表(如
表一)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小型工程建議案件評估表(如表二),經
評估審查必需立即施作改善者,列入當年度緊急養護施作改善,當年
度無法排入者仍列入下年度道路例行養護優先刨鋪辦理。
七、前點之提報地點經確認後,隸屬管線單位權責或保固中案件,本局將
另通知該單位辦理路面改善,但有立即性危險,應由本局先行辦理改
善,道路損壞經確認隸屬管線單位權責者,依據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
自治條例處罰之。
八、各提報改善路段,應於每年十一月前提報,以利本局彙整辦理,編列
下年度改善經費。如提報路段有增加改善面積者,需於本局辦理發包
前提出申請,逾時不得要求併入辦理,應列入下期工程改善辦理。
九、本局道路優先養護評估原則如下:
(一) 緊急養護:優先養護順序依緊急性、面積大小、損壞種類決定。
(二) 例行養護: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路面損壞調查表及臺中市政府建
設局小型工程建議案件評估表的評定指標或 PCI值或IRI值測得
結果,判定損壞較嚴重者優先排定改善計畫中。
(三) 專案養護:依各專案特性,訂定養護優先順序。以上改善預算費
用,由本局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依優先順序執行路段執行時若
超過年預算經費時,本局得排入次一年度辦理,相關提報單位不
得異議。
十、本原則養護組織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