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救助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或就讀本市各級學校(含大學校院)及幼兒園,因突遭意外傷害、死亡
事故或其他原因之學生,給予即時慰問,助其度過急難,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或現為本市各級學校(含大學校院)及幼兒
園之在學生,應屆畢業生依學籍認定。但不包括就讀本市大學校院碩
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
其附設專科部之學生。
三、辦理方式及受理限制:
(一)辦理方式:
1、教育局受理案件後,得自行派員或委託學校實地訪查、蒐集
相關資料並填列申請訪查表(如附表),以利教育局核定。
2、前目訪查案件,應於十日內完成訪查。
3、案件經教育局完成審核後,立即辦理撥款事宜。
(二)受理限制:
1、同一事由以慰問一次為限,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限申請且經專案核定者,不
在此限。
2、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訪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訪
查人員應於訪查表內詳細敘明,必要時得拒絕受理。
3、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請求救助者,經調查屬實,得追回
已發給之急難慰問金;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四、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因意外傷害住院五日以上,最高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但情形特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發生意外死亡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但情形特
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學生為(中)低收入戶家庭,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
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2、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四萬元。
3、一方因意外、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五日以上者,最高核給
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經專案核定,得提高
至新臺幣二萬元。
(四)除前三款情形外,因家境特殊、清寒等其他事故原因經專案核
定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五、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或由所屬學校、幼兒園轉送。
(二)直接匯撥具領人帳戶,或郵寄支票。
六、急難慰問金具領人,除學生本人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
(二)監護人。
(三)祖父母。
(四)其他實際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