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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補助縣籍同鄉會興建購置會館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本縣居住外縣市縣民組織之同鄉會興
建、購置會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補助對象以本縣居住臺、澎、金、馬地區之外縣市之縣民,經成立並向當
地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完成法人登記之各該縣市臺中縣同鄉會擬興建、購置
會館者。

第 3 條
申請補助金額以擬興建、購置會館總金額五分之一為原則,其最高金額以
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第 4 條
興建、購置會館申請補助時,應檢附完成法人登記及經會員大會通過之證
明、興建計畫、建照、工程合約書或所有權狀及金融機構開具上項擬興建
、購置會館總金額三分之二以上之配合建設基金證明。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