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辦理臨時人員之調薪及相
關事項,特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臨時人員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臨時人員調整內、外勤支給薪資方式。
(二)臨時人員獎勵、懲處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都發局主任秘書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都發局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副總工程司二人。
(二) 人事室主任一人。
(三) 會計室主任一人。
(四) 政風室主任一人。
(五) 秘書室主任一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府職員兼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會議於需要時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員人數及姓名。
(二)會議主席、出席委員及記錄人員姓名。
(三)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受評議人人數、姓名。
(五)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評議應予紀錄事項。
六、本委員會人員在評議案件未經審定資格條件前,關於評議案件辦理
情形及其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恂私舞弊及有遺漏錯誤情
事,違者,按其情節分別懲處。
七、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都發局秘書室指派工作人員辦理。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