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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建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審查小組組織及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無障礙環境,依據內政部九十七年五月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七○八○三○九四號令修正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適用範圍為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都發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建築師公會代表。
(三)相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相關學者、專家。


四、 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相關單位派員兼任,負責資料整理及連繫協調等事項。


五、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五)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六、 本小組定期開會審查,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或指定委員代理主持,並指派委員成立若干審查小組。


七、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代表得依規定酌給出席費。


八、 本小組人員出席費及清查列冊作業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於各年度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九、 本小組審核「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小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