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法農藥聯合查緝工作,維護國
民健康及消費者權益,特設置臺中市政府非法農藥聯合查緝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行政院查緝非法農業專案會議決議事項。
(二)執行中央聯合查緝小組成員指揮或交辦之相關查緝非法農藥等事項
。
(三)執行地方聯合查緝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四)執行查扣之非法農藥、器械及原料之封存、保管、沒入及銷燬等事
項。
(五)依規定時程彙整回報相關查緝成果。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長遴派副市長
一人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農業局局長、警察局局長、及法制局局長
兼任。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為任務編組,每半年召開會報一次,決定年度查緝工作計畫,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作物生產科科長兼任,另置稽
查人員,由任務編組單位依執行勤務需要派員兼任。
六、本小組各單位之權責劃分如附表。
七、本小組執行稽查或取締任務,其實際成員,得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
八、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局編列預算支應,但執行本業務之旅費
及加班費由各機關自行負擔。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