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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鄰長之遴聘、解聘事宜,特訂定本
    要點。


二、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鄰長為無給職,由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內年
    滿二十歲居民,且身心健康、服務熱忱之居民遴報區長聘任之。
   鄰長任期以里長任期為準,得連聘連任,受里長指揮監督,辦理里辦公處
   交辦及該鄰為民服務等事項。


三、鄰長之遴聘,應於每屆里長就職後三十日內完成遴聘作業,由里辦公
    處造具遴聘名冊陳報區公所核定,區公所應將遴聘名冊函報本府民政
    局備查。


四、鄰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里辦公處填具解聘理由書報請區公所核定
    後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確定。
(三)因案被通緝。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六)戶籍遷出各該鄰。
(七)設籍但實際並未居住該鄰內或經警察機關通報為空戶。
(八)鄰裁併、裁撤。
(九)未配合執行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辦事項,有具體事實。
(十)無正當理由未出席鄰長會議、鄰長訓練、里工作會報、里民大會、里
    基層建設座談會。
(十一)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
      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各款事實發生一個月內,里辦公處未報請區公所解聘者,里幹事應
  將事實陳報區公所,區公所經核定後逕為解聘,並函請里辦公處重新遴報。
  里幹事應每三個月查對鄰長戶籍資料一次,有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情
  事者,應知會里長並報請區公所解聘之。


五、區公所應將鄰長異動名冊於鄰長異動後次月五日前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六、鄰長辭職應備具申請書經里辦公處報請區公所核准。

七、鄰長辭職、解聘或死亡者,里長應於出缺之日起十五日內遴報區公所
    補聘之,其任期至原鄰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補聘之鄰長就職日,均為次月一日。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