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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9: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認定(以下簡稱本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本要點所稱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指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情形。


四、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膡本、身份證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認定。


五、區公所受理前點申請之案件,經審核員初審後報本府認定。
本府及區公所審查時,得限期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應予退回。
本府審查認符合規定者,應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交區公所轉通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者,亦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


七、申請人接獲核定通知起,三十日內得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八、本要點資格認定之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及受理申請日發生核定通過效力;如已申請並符合補助資格者,嗣後如因列計之全家人口範圍或家庭總收入異動,致補助資格變動者,應自其異動日起變更補助資格。


九、經核定通過符合資格者,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註銷其資格:
(一) 未符第三點所定要件者。
(二) 死亡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