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支持原住民族部落
歲時祭儀活動,保存及傳承祭儀文化,並能彰顯其價值者傳播傳統知
識、價值與集體記憶者凝聚族群共識、強化族群認同者,特訂定臺中
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族辦理歲時祭儀活動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二)、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三、各族群歲時祭儀活動名稱表:
族別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名稱
阿美族 豐年祭(收穫祭)
Malalikit
Malikoda
Ilisin
Kiloma’an
泰雅族 感恩節
Ryax Smqas
Hnuway Utux Kayal
排灣族 豐年祭(收穫祭)Masalut
布農族 射耳祭Malahtangia
卑南族 年祭‘Amiyan
鄒 族 戰祭Mayasvi
貝神祭Miatungusu
米貢祭Mikong
魯凱族 小米祭Kalabecengane
賽夏族 奇數年:巴斯達隘(矮靈祭)pasta’ay
偶數年:祈天祭Oemowaz kakawas
雅美族 收穫祭
Mapasamoran so iyafean
邵 族 祖靈祭Lusan
噶瑪蘭族 豐年祭Qataban
太魯閣族 感恩祭Mgay Bari
撒奇萊雅族 火神祭Palamal
賽德克族 收穫節
Qlasan Tninun/
Smesung Kmetuy
前列原住民歲時祭儀名稱係為估列參考,將依各族群(含新成立族群)
應有文化、祭儀等之活動作為審核參據。
四、應備文件:
(一)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
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二)申請單位於本市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人民團體章程(原住民族團體
檢附)。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五、補助及審查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每一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
度補助一次,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下列各目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前款之補助額度限制
規定,惟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1.接受本會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會應辦業務者。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者。
(三)各級政府機關為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不予受理。
(四)採事前審查,提報計畫之審查以競爭型為主、協調式為輔,已辦理
完成之計畫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補正
者,不予受理。但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審查結果均以函文通知申請者,獲補助名單將公告於本會網站。
(三)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會議視受理案件情況酌情召開。申請單
位就計畫進行簡報經評分後依序位依補助原則核定補助額度,將
外聘三名審查委員、內聘二名審查委員,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召
集人,俾以審議。
(四)本會處理期間為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但已
屆十二月份者不得延長。
七、撥款、核銷:
(一)獲補助者於歲時祭儀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一式兩
份及相關核銷文件,向本會辦理結案俟核銷完成後撥款。
(二)成果報告書需含歲時祭儀活動摘要、活動照片、經費收支明細等
,並附電子檔光碟,並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獲補助者應於活動現場,以適當方式揭示該歲時祭儀獲本會補助
事宜,並以照片或影音記載於成果報告書。
(四)受補助單位經執行完竣後,該支出憑證,送請本會辦理核銷、撥
款,若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對提出之支付
事實應本誠信原則,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又違反本作業要
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除收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參據。
(五)受補助經費之結算,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會補助款結案時倘有結餘,應予以繳
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對受補助之團體,本會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1.本要點公告於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本會網站。
2.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
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
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每季於
本府及本會網站公開。
八、同一案件該年度已接受本會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同
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
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
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於執行期間,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
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案之
收入結報。
九、本會對所核定補助案負督導與考核之責,各補助案執行成效及經費支
用之良窳,均為未來審核同一申請單位申請案之參考依據。相關績效
考核及效益評估得另訂原則辦理。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俟經費用罊後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