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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置主任委員
        ,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
        襄理會務。
        研考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除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為當然
        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
        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研考會設下列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發展組:市政發展研究、辦理民意調查、召開研究委員
            會議、自行委託研究報告審議、出國報告與其他有關市政研
            究發展等事項。
        二、綜合規劃組:施政願景、施政策略之研擬,辦理綜合發展計
            畫、彙編中長程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召開市政會議以及施
            政報告之彙編等事項。
        三、管制考核組:年度標案列管、工程標案督導會報、議會決議
            事項管制、公文稽核等事項。
        四、為民服務組:為民服務業務策劃、推動、管制、考核、聯合
            服務中心與其他有關為民服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
          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
          、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項。



第四條  研考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主任、秘書、研究員、
          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研考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研考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研考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研考會下設資訊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研考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
            列席。



第十二條  研考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研考會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研考會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