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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依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運用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
 (一) 本府各業務單位。
 (二) 依法立案且登記之社會福利團體財團法人或組織章程載明辦理社
        會福利之社團法人及捐助章程載明辦理社會福利,並經主管機關
        認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確於本市從事福利服務者。
 (三) 本市公設民營及社會福利機構。
 (四) 本市設有社會福利相關學系之大學。


三、補助標準:
 (一) 依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運用作業要點辦理。
 (二) 一般性方案之經常門補助,除小額補助案外,每案以新臺幣二十
        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類型:
(一)社會救助:辦理災後生活重建服務方案,協助災區民眾生活重建,
      扶助災民自立生活,重建家園,補助從事社會福利服務之法人、機
      構與團體,針對本市天然災害發生各區或地區之民眾,辦理各項災
      後心靈重建、生活輔導、職業訓練等各類福利服務方案或活動所需
      經費,俾加強災民儘速完成重建,回歸正常生活;辦理低收入戶、
      遊民輔導。
(二)兒童少年福利:
1.辦理兒童少年福利方案及活動:以本市兒童及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親
  職教育、研習、宣導、訓練、育樂活動、生活輔導、文化活動、兒童及
  少年社區服務等方案及活動。
2.辦理兒少保護服務:兒少保護個案及弱勢兒少支持團體、教育團體、成
  長團體、增進弱勢族群福祉之觀摩、座談會、社區或校園保護服務宣導
  活動。
3.兒少保護服務網絡專業知能之研習:包含兒少保護及性交易防制工作相
  關議題、外籍與大陸配偶及其子女社會工作專業知能訓練等,並以團體
  授課、研討會、團體督導、機構觀摩等為實施方式。
4.偏遠地區兒少保護整合性服務:兒少保案件個案管理服務、個案支持團
  體、教育團體、成長團體、社區或校園保護服務宣導活動。
5.全市性研討會或論壇:辦理有關青少年訓練、研習及各項增進其自信心
  、培養正當人格養成之各項活動、座談會或其他服務或宣導性活動。
(三)婦女福利:
1.婦女福利方案:以本市婦女為優先對象,辦理親職教育、研習、宣導、
  訓練、育樂活動、生活輔導、文化活動、婦女社區服務等方案及活動。
2.單親家庭福利服務:單親家長或子女支持團體、親子活動、親職教育、
  知性成長講座、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輔導或親子共讀、就業技能培訓及其
  他服務活動。
3.原住民婦女福利服務:原住民或子女支持團體、親子活動、親職教育、
  知性成長講座、原住民家庭子女生活輔導、就業技能培訓及其他服務活
  動。
4.外籍與大陸配偶福利:外籍或大陸籍配偶或其子女支持團體、外籍與大
  陸配偶支持性服務方案、關懷外籍與大陸配偶宣導服務、親子活動、親
  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家庭經營與管理、就業技能培訓及其他服務活
  動。
5.弱勢婦女服務:弱勢婦女及其子女支持團體、教育團體、成長團體、弱
  勢婦女成長或教育講座、增進弱勢族群福祉之觀摩、表揚暨相關座談會
  、弱勢婦女支持性服務方案、社區或校園保護服務宣導活動、關懷弱勢
  婦女宣導服務。
6.婦女保護專業知能研習:訓練主題包含婦女保護相關議題、外籍與大陸
  配偶社會工作專業知能訓練等,並以團體授課、研討會、團體督導、機
  構觀摩等為實施方式。
(四)老人福利:
1.辦理老人福利方案:以本市貧困老人為優先對象,辦理親職教育、研習
  、宣導、訓練、育樂活動、生活輔導、文化活動等方案及活動。
2.社區照顧:增進老人福利服務及公益慈善相關措施或創新活動、辦理網
  絡社區人員研習講座、社區志工培訓方案、跨縣市觀摩暨交流活動、長
  者口述歷史及經驗傳承方案、知性成長講座、老人就醫與健康醫療協助
  方案、老人社區照顧或社區支持方案。
3.老人保護服務:老人保護社區宣導講座、增進老人福祉之觀摩及相關座
  談會。
4.老人保護專業知能研習:訓練主題包含老人保護相關議題、照顧議題、
  財產信託、相關法令研討、個案管理等,並以團體授課、個案研討、團
  體督導等為實施方式。
(五)身心障礙福利:
1.身心障礙者社區家園建置設施設備補助:於本市境內籌設身心障礙者社
  區家園,補助其建置日常生活所需設施設備(如家電、無障礙設施)經
  費,俾增進身心障礙者生活正常化及參與社區之機會。
2.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針對本市身心障礙者,辦理各項支持團體、
  研習講座、體適能活動(非競技型)、增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生涯規
  劃、職業試探、社會適應及社會參與、聯繫會報藝文展演、表揚活動
  (含志工、模範父親、模範母親、傑出身障者)、親子活動、宣導性活
   動等各類福利服務方案或活動。
3.身心障礙福利專業知能培訓及觀摩研習:辦理身心障礙社團會務人員專
  業成長研習活動(課程含計畫書撰寫、活動成果自我評鑑、身心障礙法
  令、會計核銷作業、會員幹部服務經驗分享等)、讀書會、研討會、外
  縣市優良機構社團營運觀摩。
4.身心障礙社團房屋租金補助:臺中市立案之身心障礙社團法人,其租賃
  之會址座落本市並符合以下條件者:
(1)依法立案,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公益社團法人(以下
   簡稱社團)。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會員
  (身心障礙者家長團體,其身心障礙者的家長或監護人,具有表決權、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者),占社團總會員數達百分之六十,且其
  理監事為身心障礙者或家中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家長或監護人,合
  計占所有理監事人數達百分之六十。
(3)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社團會址房屋租賃契約
   影本、理監事名冊、最近一年定期大會理監事會市府核備公文、社團
   會員名冊。
(六)志願服務:
1.教育訓練:包括志工基礎、特殊、成長、領導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
  其他專業訓練。
2.社會福利服務:運用志工於社區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工作,服務對
  象包含兒少、婦女、老人、身障、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
3.獎勵表揚:志願服務績優人員表揚、志工家族表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表揚等。
4.聯合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研習、專題研討會、志願服務會報:志工才
  藝競賽、志工趣味競賽、志工嘉年華會、志願服務成果展示、志願服務
  示範、志工聯合服務、巡迴輔導、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會報等活動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5.宣傳推廣:發行社區電子報或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文宣、宣
  導海報、宣導講座、宣導活動等有關志願服務宣導事宜。
6.志願服務需求調查、研究發展或績效評估:辦理全市性志願服務需求調
  查、學術研究、辦理志願服務運用團隊評鑑、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志願服務業務評鑑。
(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
1.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研習及宣導活動: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社
  區或校園宣導講座或綜合性活動、防治網絡工作人員專業知能之研習訓
  練、講座、團體、觀摩及座談會。
2.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方案及相對人學習方案家庭暴力
  、性侵害個案支持團體、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少年輔導團體及其他直接或
  間接服務方案。
3.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評估研究:
(1)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輔導服務措施研究計畫;研究類型以增進本市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權益及提升相關服務措施為主。
(2)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團體治療或輔導方案評估。
(八)社會福利服務相關議題之研討會。
(九)厚植社團能量方案:
1.專案人力補助:
(1)補助對象:於本市合法立案且符合下列資格之社會團體(以下皆須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
運作正常,依法召開相關會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者。於本市提供社會
  福利工作,且本年度未申請政府單位之人事費補助。上年度曾獲各級政
  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
  且服務成效良好,核銷工作完備者。
社團專職人員二名以下。上年度社團支出決算數:
  A.未有專職人力決算數需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B.現有一名專職人力或補助聘任人力達一年以上者=決算數需新臺幣七
    十五萬元以上。立案不足一年者,不受本目之一及限制。
(2)補助項目基準:
補助項目:
A.補助行政人力一名協助規劃執行社會服務方案、整合相關資源、會務制度
  建制及一般行政業務協調工作。
B.第一年另補助兼任外聘督導一名協助建構專業化之服務體系,使會務健全
   發展。
補助標準:
A.第一年:符合上開補助對象者,聘用專職人力健全社團機制、增強社團服
  務能量。補助額度依據肆、補助項目及基準之人事費額度全額補助。
B.第二年:符合上開補助對象者,聘用專職人力積極投入推動社會福利工作
  ,獲公部門補助經費達十五萬元,且服務成效良好,核銷工作完備者。補
  助額度依據肆、補助項目及基準之人事費額度及年度評鑑計畫成績核定補
  助經費。
C.第三年:符合上開補助對象者,聘用專職人力積極投入推動社會福利工作
  ,開創福利方案結合社會資源,獲公部門補助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服務
  成效良好,相關評鑑或業務評核良好者。補助額度依據肆、補助項目及基
  準之人事費額度及年度評鑑計畫成績核定補助經費。
D.如為延續性方案者,依本府年度評鑑計畫成績優等以上者最高補助百分之
  九十;甲等以上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乙等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餘等
  級不予補助;第二次以後申請補助需針對評鑑意見提出改進及修正後計畫
  書。
E.補助外聘督導出席費,每年最多補助六次。
F.每年應提報計畫,補助以三年為原則,特殊情況需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2.方案型人力補助:
 (1)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且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
    (以下均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本市提供社會福利工作,且該項計
    畫未獲其他單位人事費之補助。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
    餘經費補助累計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
    好,核銷工作完備者(立案不足一年者,不在此限)。
(2)補助項目基準:
補助項目:每年最高補助二名人力,協助辦理方案計畫。
補助標準:
A.第一次申請,補助額度為肆、補助項目及基準之人事費額度百分之八十。
B.如為第二年申請者,依本府年度評鑑計畫成績優等以上者最高補助百分之
  百;甲等以上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乙等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其他等
  級不予補助。
C.第二次以後申請補助需針對評鑑意見提出改進及修正後計畫書。
3.同年度專案行政人力補助及方案型人力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4.厚植社團能量方案補助計畫該名補助人力及單位負責人(須理事/董事以上
  人員)均應參與本府指定之研習訓練課程,未參與者,下一年度不予補助
  該項人事費用。
(十)其他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補助類型。



五、補助項目基準:
(一)經常門:
1.人事費:
(1)人事資格:
專業督導人員:領有專業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人員: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
         定資格者及其他經本委員會認定之專業人員。
五專(含二專)畢業以上,接受社福相關訓練累計達一百小時或修習社工專
業課程達二十學分者。(需提出學歷證明、訓練時數等足資證明文件)
高中職畢業以上,接受相關訓練達一百二十小時。(需提出學歷證明、訓練
時數等足資證明文件)
(2)補助基準:
①專業督導人員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
  金)。專業人員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元(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
  休金),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補助證照加給新臺幣一千元,具相關
  系所碩士以上學歷補助加給新臺幣一千元。
②五專(含二專)第一年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
  勞工退休金);第二年起每月新臺幣補助二萬六千元(含勞健保新臺幣及
  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③高中職第一年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二千元(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
  金);第二年起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三千元(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
  休金)。
④人員出缺時將按出缺月份比例扣除補助金額。
(3)申請單位應檢附勞保、健保、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及明細,
    並予以造冊。如未依規定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不予補助。
2.臨時酬勞費:
(1)計畫已獲本經費補助人事費及講師費者,不予補助。
(2)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3.課輔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次至少服
  務一點五小時,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4.講座鐘點費:
(1)碩士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2)大專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3)高中職以下(含高中職):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內聘折半
   支給。
(4)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十年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
   聘折半支給。
(5)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
   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6)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未滿六年: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5.訓練課程鐘點費:
(1)具學校教授資格者: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2)具學校副教授資格者: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七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3)具學校助理教授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十年以上資格者:外聘最高每小
   時新臺幣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4)具學校講師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資格者:外聘最
   高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5)具高中職教員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未滿六年資格者:外聘
   最高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6.教練費: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7.專家學者出席費(含人事案之外聘督導):每人每次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
  限。
8.訪員費:每一份最高新臺幣三百元。
9.印刷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件上印製
  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10.教材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件上印
   製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11.撰稿費:每千字新臺幣五百八十元。
12.交通費: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13.問卷資料整理及統計費:覈實核銷,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
14.通訊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用途為郵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5.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16.場地租借費:覈實核銷,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17.保險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18.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19.車輛租借費:覈實核銷,每日每輛最高補助一萬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萬元。
20.身障社團會址房舍租金補助:經審核後符合資格者,以實際租金為準,每
   個社團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一次補助十二個月共計六萬元(需依
   實際租賃月份認定)。
21.膳食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早餐每餐新臺幣四十元(活動未超過用餐
   時間不予補助)。
22.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含茶水、文宣、文具用品、攝
   影費等)。
23.其他:因服務對象特殊性需求需支用本款第一目至第二十二目以外之項目
   ,需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24.非補助項目:
(1)出國旅遊(含考察、觀摩)、旅遊及聯誼性活動或聚餐(參觀及旅遊行程
  超過活動辦理時間百分之二十五時數視同旅遊活動,該活動不予補助)。
(2)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義賣、勸募等。
(3)團體機構之會務基本運作:如法定會務、公務性活動等費用。
(4)加班費、旅費(含交通費、住宿、膳雜費)、點心費、活動性計畫之相關人
   事費等費用。
25.技藝研習課程之作品及成果,需配合縣府於福利服務中心展示成果,不
   配合展示者,則下一季申請計畫不予補助。
(二)資本門部分:
1.充實設施設備:
(1)補助項目: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含軟體設備)、通訊設備、視聽設備、
  訓練設備等。
①於本市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員工人數三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員工數每增加一人,補助額度得增加新臺幣二萬元,最高補助新臺幣
   六十萬元。
②於本市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員工人數五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員工數每增加一人,補助額度得增加新臺幣三萬元,最高補助新臺幣
   七十五萬元。
③非於本市立案但承接本府福利方案者比照內政部補助標準:全國性團體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省(市)級團體最高補助新臺幣十八萬元;
  縣(市)級團體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④員工投保時間需達六個月以上始得以計算,如未達六個月但係遞補離職
  者,且員工總人數不低於前六個月三分之二員工數亦可納入(需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⑤三年內累計不得超過補助額度,且本府補助設備未逾財物標準分類所列
  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
2.充實交通設備:購置交通車輛及車輛改裝:
(1)補助對象及標準:
①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基金會,並於本市實際從事社會
  福利業務一年以上,有服務績效者,且目前提供服務項目須使用車輛定
  時服務或載送弱勢人口者(照顧服務方案),視方案內容核予補助,購
  置及必要之改裝費用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七十萬
  元。
②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機構,並於本市實際從事社會福利業務一年
  以上,有服務績效者,且目前提供服務項目須使用車輛定時服務或載送
  弱勢人口者(照顧服務方案),視方案內容核予補助,購置及必要之改
  裝費用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九十萬元。
(2)後續維修費用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牌照稅、燃料稅)應
   自籌。
(3)擬具交通服務計畫於前一年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統一提出申請,
   其餘期間不接受申請,年底時需附使用紀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執
   行績效未達預估百分之八十,依補助標準辦理差額繳回。每單位最高
   補助一輛,並逐年檢送服務紀錄報府備查,至財物標準分類所列車輛
  最低使用年限止,未逾年限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3.建物修繕:以使用每滿五年後視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4.補助項目為設施設備者請貼上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5.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及本府預算編列作業及標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