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新聞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新聞行政科:有線廣播電視法、電影法、廣播電視法之輔
導與管理、無線電視轉播站之維護及管理、平面媒體不妥
廣告之執行查察、補協助影視業者至本市拍片取景等事項
。
二、行銷企劃科:市政宣導書刊、出版品之編撰、印刷、發行
與保管、外文資料之編譯、市政宣導資料蒐集、人民褒揚
及都市行銷等事項。
三、新聞聯繫科: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媒體公關、記者會、
新聞剪輯、讀報、輿情蒐集與分析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
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
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新聞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股長、科員、助
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新聞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六條 新聞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新聞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新聞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新聞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二條 新聞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新聞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新聞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