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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
    以下簡稱心評人員)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提昇鑑定結果之公
    信力,發揮彈性安置及教學輔導功能,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輔導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心評人員分為儲備、初階、中階、高階四級制,依實際參與測驗研
    習內容(研習內容得委請學術機構或訓練單位設計)及評量實務工作能
    力後,經審核取得適當資格。
    所有合格正式特殊教育教師均需成為初階心評人員。
    儲備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市合格正式特殊教育教師。
  (二)各校遴選經驗豐富,具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之教師。
        初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畢初階心評人員培訓課程並通過評量。
  (二)練習施測魏氏等個別智力測驗及教育測驗人數達十人次,並經初階
        心評人員審核通過。
  (三)參與個案研討工作坊,完成三個個案評量並繳交診斷報告,經審核
        通過。
        中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初階心評人員修畢心理評量人員專長認證課程並通過評量。
 (二)連續擔任初階心評人員工作二年以上,且近五年內評量個案累積達二
       十人次。
 (三)參與個案研討工作坊,完成三個個案評量並繳交診斷報告,經審核通
       過。
  (四)參與其他場次個案研討工作坊五場次。
   高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連續擔任中階心評人員工作三年以上,且近五年內評量個案累積達三
        十人次,且協助複審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接受鑑輔會遴派(推薦)參加各師資培育機構特殊教育中心相關測驗
       進階研習並通過評量。



三、各級心評人員於執行相關工作時,應遵守專業倫理,其工作內容另訂之。



四、具備各級心評人員資格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晉級,其方式
    由本局另定之。



五、各級心評人員之證照有效期限為三年。
    自取得心評人員相關證照起,連續三年皆未協助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
    置工作,則降為前一級心評人員,並得由本局重新認定其資格。



六、本要點所需各項開支,得由本市鑑輔會年度經費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