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
以下簡稱心評人員)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提昇鑑定結果之公
信力,發揮彈性安置及教學輔導功能,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輔導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心評人員分為儲備、初階、中階、高階四級制,依實際參與測驗研
習內容(研習內容得委請學術機構或訓練單位設計)及評量實務工作能
力後,經審核取得適當資格。
所有合格正式特殊教育教師均需成為初階心評人員。
儲備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市合格正式特殊教育教師。
(二)各校遴選經驗豐富,具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之教師。
初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畢初階心評人員培訓課程並通過評量。
(二)練習施測魏氏等個別智力測驗及教育測驗人數達十人次,並經初階
心評人員審核通過。
(三)參與個案研討工作坊,完成三個個案評量並繳交診斷報告,經審核
通過。
中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初階心評人員修畢心理評量人員專長認證課程並通過評量。
(二)連續擔任初階心評人員工作二年以上,且近五年內評量個案累積達二
十人次。
(三)參與個案研討工作坊,完成三個個案評量並繳交診斷報告,經審核通
過。
(四)參與其他場次個案研討工作坊五場次。
高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連續擔任中階心評人員工作三年以上,且近五年內評量個案累積達三
十人次,且協助複審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接受鑑輔會遴派(推薦)參加各師資培育機構特殊教育中心相關測驗
進階研習並通過評量。
三、各級心評人員於執行相關工作時,應遵守專業倫理,其工作內容另訂之。
四、具備各級心評人員資格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晉級,其方式
由本局另定之。
五、各級心評人員之證照有效期限為三年。
自取得心評人員相關證照起,連續三年皆未協助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
置工作,則降為前一級心評人員,並得由本局重新認定其資格。
六、本要點所需各項開支,得由本市鑑輔會年度經費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