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公立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市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每學年度公立幼兒園辦理招生之程序如下:
(一)招生資訊公告:每年四月起至六月第二個星期日前,於幼兒園
與本市教網公布。
(二)名額公布:每年六月第二個星期日上午九時前,於幼兒園與本
市教網公布,實際招生名額以扣除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及酌減人數後為準。
(三)登記時間:每年六月第二個星期日前,以各公立幼兒園招生簡
章公告為準。
(四)登記地點:本市各公立幼兒園。
(五)抽籤時間:每年六月第二個星期日前,以各公立幼兒園招生簡
章公告為準。
(六)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原受理登記之幼兒園。
(七)錄取生報到日期:各園自訂〈以各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公告為
準〉,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八)上網填報招生狀況:另案於本局局務調查表填報。
四、登記資格及證明:
〈一〉優先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
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除下列第一款規定外,以設
籍本市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限並依序招收,餘額不
足次一順序登記人數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1、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
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社會局轉介文件。
2、身心障礙幼兒:經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3、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4、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幼兒: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5、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6、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7、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
手冊或證明者。
8、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華裔之幼兒:依護照、居留證登
載為準,已入中華民國國籍者,可憑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
9、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10、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
11、幼兒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編制內教
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
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二〉一般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
設籍本市年滿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寄居幼兒應有合法監
護人,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五、各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依下列事項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一)各園應張貼招生公告。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登記及抽籤之日期
時間地點、報到日期、各園招收班級數及名額、登記資格及應
繳證件、入園順序、缺額遞補方式及教育部規定宣導事項等。
(二)各園招生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嚴格禁止採用測驗、口試
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入園之依據。登記日不得
藉故拒學生或家長辦理登記事宜。
(三)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各園工
作人員應切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或護照、
居留證正本內所載完全相符,符合規定者,工作人員將於戶口
名簿上該名幼兒資料備註欄旁空白處加蓋戳記及年度章後當場
發還,並審查其入園資格。
(四)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以上,經查證屬實,
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五)特殊教育需求幼兒應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作業議決優先安置至各
公立幼兒園普通班。對於招生是日未經鑑定安置作業程序幼兒
登記入園,各園有義務協助並輔導其依本局特殊教育科規定辦
理相關通報作業。
(六)為處理園內特殊教育需求幼兒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各園得組成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依特殊教育法及本局
特殊教育科規定辦理。
(七)各園應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不得聯合或委託招生,登記時
間截止後不得受理。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一律准
其入園;如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採用抽籤方式時,必須將所有籤卡抽完為
止,並應當場依抽籤順序將籤卡張貼示眾,以昭公信。
各園於第一次招生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時,應繼續辦理至額滿為
止,並採隨時登記入園至額滿為止。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
得於其他園所因第一次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理第二次招生時參
加登記。
(八)各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每班招收幼生三十名為限,並
為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九)市立幼兒園得於每學期停托至多二週,以辦理開學前環境整理
及各項準備事宜。
(十)各園辦理申請登記,得收登記費每生新臺幣三十元整。
(十一)申請登記表件,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必須由
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辦理招生完竣後,登記表件、籤
卡、錄取名冊等應妥為保存一年。
(十二)各園應依規定確實繕造名冊二份,一份公布於幼兒園門口明
顯處及網站,以利家長查詢,一份存園備查。新生報到未滿
額或中途有幼兒離園時,應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補足名額。
六、其他事項
(一)各園應於招生前廣為宣導不利條件幼兒優先招收資格。
(二)各園辦理招生事宜,應由園〈校〉長或招生委員會指派人員全
程督導參與。
(三)上述各項作業,均須依規定辦理,如違反規定或有不實情事,
除取消錄取資格外,違法失職人員將予以懲處,並列入年度考
核。
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